網店銷售的化妝品,看似一切“正常”,但包裝上用于核驗真偽、追溯來源的“溯源碼”竟然是刮除狀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就審理過這樣一起因銷售“刮碼”商品引發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那么,商家銷售“刮碼”商品的行為,是否侵犯品牌方的合法權益?法院如何認定?
案件回顧
上海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某化妝品公司)訴稱,其經授權使用“伊蓓諾”和“魅百迷”注冊商標從事化妝品的生產銷售。該公司發現,高密市某日用品銷售中心(下稱某日用品銷售中心)從其經銷商處購入多款外包裝標有“伊蓓諾”和“魅百迷”標識的化妝品,在自家網店轉賣,且出售時會刮去化妝品包裝盒上的溯源碼。此外,該網店的首頁、商品詳情頁等多處突出展示了“伊蓓諾”商標。
某化妝品公司認為,某日用品銷售中心的上述行為構成對自己商標權的侵害,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浙江某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某網絡公司)作為平臺方未及時制止某日用品銷售中心的上述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某化妝品公司遂將某日用品銷售中心、某網絡公司起訴至浦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銷毀商品、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某日用品銷售中心辯稱,其銷售的商品均從原告經銷商處購入,依據商標權用盡原則,轉售行為不構成商標權侵權。化妝品包裝上的溯源碼只是原告進行市場管理的手段,商品“刮碼”行為不會影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正常識別。此外,其在銷售中已如實說明商品來源及“刮碼”情況,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網絡公司則辯稱,其作為平臺僅提供技術服務,并已在《服務協議》中明確禁止侵權行為,公司在收到訴訟通知后督促某日用品銷售中心刪除涉嫌侵權商品信息,已盡到平臺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溯源碼并非鑒別涉案商品是否正品的唯一方法,在某日用品銷售中心能夠提供其從原告經銷商處進貨憑證的情況下,僅以溯源碼被人為刮去的事實,無法推定涉案商品系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是,商品溯源碼雖不直接發揮商標識別功能,卻是原告公司管理商品流轉、保障消費者核驗正品的重要手段。某日用品銷售中心的“刮碼”行為破壞了商品包裝完整性,有違市場交易活動中的正常交易習慣,導致參與市場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增加,也間接增加侵權商品進入市場的幾率和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風險,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某日用品銷售中心在其網店多處突出展示“伊蓓諾”商標,超過了說明或描述其經營商品的必要程度,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賠償金額,法院綜合考慮被告在本案訴訟期間未及時停止涉案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侵權行為誤導消費者對店鋪商業資質產生錯誤認知繼而助推商品銷量增長、其侵權行為主觀故意明顯等因素,酌定某日用品銷售中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萬元。對于原告主張的維權開支,費用合理并有票據為證,予以全額支持。
某網絡公司在接到原告的侵權投訴后,已向某日用品銷售中心發送侵權通知,要求其自查商品、刪除侵權商品信息,并告知案件應訴事宜,上述行為已盡到與其平臺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故無須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浦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日用品銷售中心立即停止侵害某化妝品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66.75萬元。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圖片來源于網絡
線索提供丨知識產權審判庭 徐弘韜
本文作者丨俞新輝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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