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近期受理了同一原告起訴的多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起因都是由于一篇名為《今天要大聲說出這句話:我愛你,母親》的詩歌。那么這首詩歌背后有什么樣的故事呢,為什么原告近年來多次提起訴訟,頻繁維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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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經審理發現,多起案件均是因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作品,并在微信公眾號上以文本形式宣傳,其載有署名為冰心的《寫給母親的詩》,和原告的文字作品對比,除部分字詞有所調整外,其表達形式、內容與原告的作品基本無差別,構成實質性相似。
而被告們都辯稱并舉證:案涉作品《寫給母親的詩》在慶祝母親節等節日時,被各省市電視臺、廣播電臺、門戶網站等主流新聞媒體刊登。該詩詞還在中央電視臺多個頻道播出,節目中該作品作者明確寫明為冰心。而百度文庫也注明《寫給母親的詩》,作者為冰心。被告作為普通人,并非出版社,通過中央電視臺的宣傳以及互聯網的檢索,已盡到了審慎義務,相信該作品為冰心所作符合情理,不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
原告庭審中陳述,原告已關注到互聯網上以作者冰心名義發布案涉作品的侵權行為一直在維權。因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作品享有的發行權、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相關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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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案涉詩詞共計16行,主要內容為表達對母親的思念,具有獨創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上的文字作品,依法應受保護。原告孫某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認定案涉作品權屬的證據。
本案中,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及首次發表證據《詩潮》期刊,可以證明原告為案涉詩詞的著作權人,其享有的著作權利受法律保護。被告雖抗辯稱互聯網諸多媒體轉發為冰心的作品,但并未提交冰心文集、詩集匯編等有效的出版文書或其他證據能否證明冰心確實為案涉詩詞作者的有效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03
法官提醒
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被告的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包含了原告主張的詩詞內容,且未正確署名,侵害了原告對案涉作品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供 稿 | 侯 穎
編 輯 | 周文俊
校 對 | 王 萌
審 核 | 沈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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