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水平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車輛也越來越多,而車輛的停放問題也越來越擁堵,很多車主心照不宣,晚上停在非停車位,然后一大早開走,但是,其實晚上停車也是有被貼條的風險,那么晚上貼條是否違法呢?下面,我們來看一個具體案例。(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案號:(2018)桂0107行初95號)
2017年3月6日晚上9點32分左右,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執勤協警發現周某的汽車停在路邊,并且駕駛員不在現場。于是,對車輛進行拍照取證,并粘貼交通違法行為勸阻書。
2017年11月3日,周某前往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接受處理。交警支隊民警于當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周某處以150元罰款的處罰。周某拒絕在決定書上簽字,為此交警支隊民警作出了注明并簽名。
周某不服處罰決定,向南寧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南寧市政府作出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市交警支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
周某不服,向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書以及復議決定書。周某認為晚上9點32還貼條,這一行為不妥:
第一,二大隊在單位封閉式生活區道路貼單處罰,主體不合法。
第二,協警不是交通警察,不具有執法資格。從貼單時間(晚上21:32)來看,與南寧市人民政府惠民便民政策(晚上18:00-22:00限時停車,晚上21:00-次早7:30免費停車)相悖。再者,協警必須在交警帶領下上路執勤,而二大隊時隔8個月依據不具有執法資格的協警提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作依據,進行處罰,顯然程序不合法。
第三,既然該段道路為單位封閉式道路,且管轄權屬于單位,縱然道路上出現車輛停放不符合要求,那也是單位內部管理事務,交通警察可從旁指導,而不能直接貼單處罰,此為越轄越權錯誤執法。
那么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周某將其車輛停放于新岸路北二里路邊,其車輛停放的位置未施劃停車泊位,且駕駛人未在現場,周某沒有按規定停放車輛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交警支隊對周某作出罰款150元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交警支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在周某拒絕簽收該決定書時,交警支隊的民警對此進行注明,程序合法。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周某的訴訟請求。
其實,晚上貼條一直受到爭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交通警察對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停行為,應當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并拍照或錄像固定證據。這里并沒有時間限制,
在實踐中,交警執法的時候可能會出于便民的考慮,不在夜間貼條,甚至有的城市還設定了限時停車路段,車輛在規定時間內可以停放。單純時間上來說,交警晚上貼條違法并沒有找到相關案例支持,但是交警晚上貼條同樣要遵循程序正當的原則。如果程序違法,那么自然是違法的,但是單純從時間上來說,可以說不合理,但是很難確認交警貼條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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