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監督是我國確保公職人員廉潔、高效履職的關鍵機制,有著能夠防止權力濫用、預防和打擊腐敗、保障公民權利等重要作用。人民群眾該如何行使這項權利?相關部門該如何處理舉報?以及涉及到處理結果不服,應當如何救濟?本文結合相關法律及部門規章等規范文件,提出一些方法及個人觀點。
一、 控告人應向哪個機關提出舉報?
對于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以及對監察對象(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可以根據《監察法》第十六條: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檢舉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分級受理的相關規定,選擇與被告人職務所在地、職務等級相匹配的紀委監委。
二、 監察機關該如何處理?
1、收到控告之日15日內告知控告人受理情況。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的相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在接到舉報后,信訪舉報部門應當就該舉報是否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問題進行審核,對屬于受理范圍的檢舉控告,應當進行編號登記,按規定錄入檢舉舉報平臺。對于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舉報,應當告知控告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并做好解釋工作。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
2、處理結果15日內告知控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相關規定,對屬于受理范圍的檢舉控告需要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經過初步核實,認為被控告人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承辦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將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結果在辦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并記錄反饋情況。檢舉控告人提出異議的,承辦部門應當如實記錄,并予以說明;提供新的證據材料的,承辦部門應當核查處理。
3、被控告人構成犯罪的移交起訴
監察機關在立案后調查過程中,認為被調查對象涉嫌違法違紀以及職務違法犯罪的,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相關處置,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后,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三、 控告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有何救濟手段?
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復議和復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控告人對不立案的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而《監察法》卻沒有規定控告人對于紀委監委對涉嫌違法違紀、職務犯罪的處理結果不服時該如何提出救濟。
在我看來,控告人對處理結果不服時,應當賦予控告人就原始掌握的線索與材料向作出該處理結果的紀委監委提出復議的權利,紀委監委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核實,并以適當的方式給予控告人核實結果與理由。若有其他新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舉報對象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就原有材料一并提交復議。
若是對于復議結果仍不服的,應當允許控告人向上一級紀委監委提交相關證據理由與前述紀委監委對于該舉報的處理結果進行申訴,上一級紀委監委應當就控告人提出的申訴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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