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范圍內,港口的合理布局對于促進貿易和區域經濟發展至關重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九條規定: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布局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組織編制,并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征求意見的材料之日起滿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該港口布局規劃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的,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修改意見有異議的,報國務院決定。
政訊通·全國交通運輸調研中心宣傳員強調,此流程不僅強化了中央與地方的合作機制,還促進了港口資源的有效配置,確保各地港口建設與發展既滿足地方需求,又符合國家戰略方向,有力推動了我國港口行業的有序發展和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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