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無自首,無諒解,最后會如何懲罰
案例:崔某某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202刑初95號
損害后果:致人死亡
刑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發時間:2024.03.29
裁判日期:2024.08.07
公訴機關指控:
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系朋友關系,二人同住于崔某某租住的唐山市路南區××莊××排××號。2024年3月29日晚,崔某某因王某某過量飲酒與其在租住處產生矛盾,崔某某先后用腰帶、木棒、塑料板凳毆打王某某腰背部、四肢、臀部等位置,導致王某某死亡。經鑒定,王某某系因軀干部遭受他人鈍性外力作用,造成脾臟破裂,大量失血死亡。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69.3mg/100ml。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初犯、認罪認罰、悔罪等情節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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