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間經常會以微信紅包、贈予禮物等行為來表達愛意,感情更深入時甚至會有頻繁的轉賬等經濟往來。然而當感情出現破裂,戀人關系終結時,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擅自將共有財產給予第三人,由此引發的金錢糾紛,清遠法院將如何判決呢?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小王與小李于2016年11月確定戀愛關系并同居,戀愛期間小王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小李轉賬4萬余元,其中3萬元的轉賬中備注“對方向我借錢”,還支付了8萬余元的購車款。2019年雙方分手后,小王認為所購車輛為小李使用,小李應向其返還包含購車款在內的合計12萬余元借款。小王向小李催討還款無果,遂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佛岡法院經審理認為,戀愛期間雙方相互轉款不同金額多次,小王在轉賬中備注“對方向我借錢”。其中小王在2月14日等特殊日期向小李轉賬了5200元等特殊數值的金額共10830元,還多次在同一日或相鄰日與小李發生相等或相近金額的轉賬往來,屬雙方共同生活支出,上述兩部分轉賬不宜確認為借款,對小王上述兩部分轉賬為借款的主張不予認可。
剩余4萬元的多筆轉賬為短期產生的連續大額轉賬,明顯不屬于雙方共同生活所需,故認定為借款。小王支付的8萬余元購車款,因車輛一直由小李使用、支配,屬小王替小李墊付購車款,也應認定為小李向小王的借款。在扣減符合贈與特征的特殊數值、雙方共同生活支出金額后,佛岡法院依法確認小王向小李出借的借款合計12萬余元,扣除小李在訴訟前已經返還的7萬余元,佛岡法院依法判決小李向小王償還借款4萬余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戀愛期間的轉賬,可能是雙方日常生活支出,也可能是贈與或借貸,這些轉賬行為的性質往往難以明確區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法官會結合雙方的聊天記錄、款項用途等證據確定轉賬行為的性質。
對于戀愛期間雙方日常生活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電、路費、衣食住行費用)為情侶之間共同生活所需,理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而在特定節日且金額數字為“520”“1314”之類具有明顯表達情感的轉賬,一般可認定為情侶間為表達愛意或聯絡感情的贈與,在贈與行為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贈人返還。
贈送戀人財物是表達愛意的其中一種方式,但是戀愛中錢財往來需要謹慎,無論男女都應當量力而行,切忌在感情濃厚時贈送超出經濟承受范圍的財物。
案例二
基本案情
阿智與阿娟曾是情侶關系,戀愛期間雙方在日常支出、做生意、購房等方面有頻繁的金錢往來。隨后兩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分手。雙方經溝通協商后,簽訂《協議書》約定阿娟一次性支付阿智18萬元,戀愛期間的其他所有日常支出由男女雙方共同所出,男方不得提出任何主張要求。
然而阿娟在支付了6萬元后,認為《協議書》本質上是一份贈與合同,自己不應再支付余下款項。戀愛期間,自己多支付約23萬元給阿智,且阿智已承認收到過阿娟支付的20萬元,已經付清了《協議書》上約定的款項。雙方協商無果后,阿智將阿娟訴至陽山法院。
裁判結果
陽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本案系合同糾紛,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協議書》中約定阿娟支付給阿智18萬元,阿娟僅通過轉賬6萬元給阿智, 剩余12萬仍未支付,已構成違約。關于阿娟認為多支付約23萬元給阿智的問題,法院認為,《協議書》屬于雙方分手后就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共同生活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財產等達成的分割處理協議。阿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簽訂《協議書》 的法律后果具有清晰的認知,《協議書》 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當事人應依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因此陽山法院判決阿娟支付剩余的12萬元給阿智。阿娟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清遠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支出的金錢及贈禮的消費行為,要綜合考慮行為的目的、金額、用途、風俗習慣、財務狀況等因素。對于金額較大,明顯超過雙方交往期間正常開支范疇的經濟往來,最好要提前作出明確約定,注明款項的性質。情侶間在享受甜蜜戀愛的同時,也要保持頭腦清醒,充分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基礎,通過合適的方式向對方表達愛意。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2年,劉某與鄧某登記結婚。婚后,劉某經常利用空閑觀看網絡直播消遣時間,并在某直播平臺認識了女主播王某,兩人慢慢發展為線下情人關系。期間,王某以各種話術表達對劉某的愛意,并誘導其為自己刷禮物、打賞。劉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向王某轉賬或幫其還款十余次,金額共計10余萬元。鄧某發現異常后,以劉某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訴至連州法院,要求主播王某返還打賞款。
裁判結果
連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為贈與合同糾紛。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該案中,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微信、支付寶向被告王某多次轉賬1314 元、520 元,結合二人的聊天記錄,可以認定雙方已超越正常的朋友交往范疇,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男女關系。劉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王某并給被告王某消費,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有違公序良俗,損害夫妻共同利益,應認定為無效。除劉某與被告王某二人日常消費的費用外,法院酌情認定被告王某應向鄧某返還100869 元。
法官提醒
網絡直播豐富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也帶來了誘惑和風險。在觀看網絡直播時,要規范自身消費行為,警惕“溫柔陷阱”,避免大金額充值打賞。作為主播,也應當充分認識到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不應誘導用戶過度打賞,共同營造健康和諧的網絡空間環境。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謝某經人介紹與徐某相識,自2022年4月底開始雙方一起同居,期間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2年4月,雙方家長見面吃飯時,謝某通過介紹人給了徐某5萬元。同年7月、8月,謝某分別購買了價值2千余元的戒指一枚、價值6千余元的摩托車給徐某,并將摩托車登記在徐某名下。后謝某要求與徐某登記結婚,徐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推拖,拒不與謝某登記結婚。2023年4月底,二人結束同居關系并分手。一氣之下,謝某將徐某起訴至法院,訴請徐某返還財物。
裁判結果
英德法院審理后認為,在當地農村,男方在與女方結婚前按照當地習俗給付一定的彩禮、財物是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謝某給付彩禮、財物的目的也是為了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結合證人證言,可以認定謝某當日給付的5萬余元屬彩禮性質。同時,結合謝某所購買的戒指、摩托車的票據及車輛登記情況,認定謝某支付給徐某彩禮及財物合計價值6萬余元。因謝某給付給徐某價值6萬余元的彩禮及財物系出于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而做出的附條件的贈與,在雙方未能辦理登記結婚手續的前提下,徐某作為接受贈與的一方負有返還“彩禮”的義務,結合雙方存在同居約一年、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事實、日常生活的開銷,酌定徐某仍應返還彩禮及財物合計價值4萬余元。
法官提醒
當情侶帶著結婚為目的交往時,出現感情破裂,涉及的錢財禮品是否要歸?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若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會綜合考慮財物價值大小、方式、給付時間,以及雙方日常經濟往來情況和經濟能力等作出判斷。
像本案中,謝某雙方家長見面吃飯,并給予5萬余元,以及后續購買的戒指、摩托車,目的均是為了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做出的附條件的贈與,在雙方未能辦理登記結婚手續的前提下,徐某作為接受贈與的一方負有返還彩禮及財物的義務。
來源:英德法院 連州法院 佛岡法院 陽山法院
編輯:羅雯婕
校對:趙彩紅
審核:肖珍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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