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被告人沈某因受賄被逮捕。沈某在上海飛機制造有限公司擔任安全保障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三家公司共計11萬元賄賂。沈某自首并退還全部違法所得。
二、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定沈某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沈某不服,提出上訴,辯護人提供新證據,稱沈某在收受賄賂后退還了2萬元,認為應從受賄總額中扣除。
三、二審裁決
二審法院認為辯方證據存有疑點,未達到“證據占優勢”的標準。即使沈某退還2萬元,由于其在主觀上具有受賄故意,仍應認定受賄數額為11萬元。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罰款十萬元。
四、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在于如何認定受賄數額和審查辯方提交的證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后及時退還的,若無受賄故意則不構成受賄。但如果已構成受賄,事后退還則不影響受賄數額的認定。
五、結論
沈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法院依據法律規定,未采納辯方證據,判決合理。此案強調了受賄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辯方證據的審查要求。#受賄罪#
關鍵詞:鄭州律師 鄭州刑事律師 鄭州刑事案件律師 鄭州刑事辯護律師 鄭州刑辯律師 鄭州刑事犯罪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