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況
被告人鄭某,原為汕頭海關副關長,因涉嫌貪污、受賄和濫用職權(quán)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檢察院指控鄭某在處理一起走私案中,收受李某賄賂40萬元以幫助其競標走私油。
鄭某及其辯護人否認指控,稱其供述是在偵查人員以威脅和誘惑下取得的,要求排除這些供述。
二、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鄭某的供述與李某的證言存在不一致之處,且鄭某否認受賄,認為供述是在威脅下作出的,因此相關供述應予以排除。最終,法院認為證據(jù)不足,判決鄭某不構(gòu)成受賄罪。
三、上訴與裁決
檢察院對此提出抗訴,認為偵查過程中雖然存在威脅,但并不嚴重,鄭某仍有選擇余地。省高級法院審理后,認為鄭某的供述存在被威脅的合理懷疑,證據(jù)不足,維持原判。
四、主要問題
- 如何處理以威脅方法收集的供述?
- 司法實踐中如何采信“重復供述”?
五、裁判理由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采用威脅、引誘等方法獲取的供述應予以排除。鄭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受威脅影響,且后續(xù)供述也未能消除這種影響,因此應排除。
對于“重復供述”,應綜合考慮違法取證的性質(zhì)、取證主體的變化等因素,判斷其是否自愿、可靠。具體到本案,鄭某的供述未能排除威脅的影響,因此不應作為定案依據(jù)。最終,法院認定證據(jù)不足,不支持對鄭某的指控。#刑事案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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