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
《批復》內容顯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在粵港澳大灣區深圳市、珠海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為合同適用的法律,并在訴訟中主張適用該法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予以支持。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同日聯合印發的《關于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既可以約定內地為仲裁地,也可以約定香港、澳門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
《批復》補充解釋,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約定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仲裁地,當事人以所涉爭議不具有涉港澳因素為由申請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將爭議按照約定提交仲裁,在相關裁決作出后,一方當事人以所涉爭議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仲裁協議無效,主張不應認可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批復》所稱“香港投資企業”“澳門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投資,依法在內地登記設立的企業。
資訊來源 | 廣東司法行政、南方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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