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湯某因明知購買盜竊所得手機而被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他以1000元的低價購買了價值4180元的蘋果手機,后主動投案并退回贓物。法院認為湯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因其自首并退贓,決定免予刑事處罰。
主要問題
購買明知是盜竊所得的手機自用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裁判理由
湯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沒有爭議,但對其購買贓物自用的情節(jié)是否能從輕處罰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湯某自首并退贓,且購買手機是為了自用,主觀惡性小,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刑法未對購買贓物的目的作區(qū)分,量刑時不應考慮自用情節(jié)。
我們支持第一種觀點。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自用的行為可以酌情從寬處理。購買贓物的價值剛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并且認罪、悔罪并退贓的,通常不被視為犯罪。
本案中,湯某以明顯低價購買手機,主觀上明知其為盜竊所得。雖然案件在解釋出臺前判決,但因湯某自用且有退贓情節(jié),認定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是合理的。
總結
湯某的行為符合免于刑事處罰的條件,法院的判決適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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