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活動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通常以合同約定為基礎,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商家為確保貨款安全到位,可能在交付環節增設“關卡”,這是否構成對消費者權益的不當限制?這個“關卡”是否會超出合同權利義務范圍構成違約?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9日,原告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某檢測有限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一臺譜育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總價534000元,雙方約定分三期付款,儀器驗收測試合格6個月內,被告支付合同總價的30%作為第三期尾款,且合同標的物為定制類產品,標的物定制工作完成后,不得解除合同。2021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設備,完成現場安裝調試工作。但被告僅支付預付款213600元,余款經原告多次催討但均未果。
被告在登錄軟件操作設備時,發現原告提供的涉案產品存在需要使用注冊碼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而且該注冊碼是非永久性的短期注冊碼,已限制原告對設備所享有的使用權,嚴重影響被告使用設備,因此,被告認為實際上未獲取設備的所有權,拒絕支付余下款項。
原告認為設置注冊碼是為防止買受人不支付尾款或遲延支付尾款的一種保護手段,當款項全部履行完畢后則會提供永久注冊碼,因被告未履行合同約定內容,遂將被告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清城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依約向被告交付了涉案產品譜育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雙方并共同簽具《現場安裝、調試驗收完成單》,確認產品完成簽收交付給被告,被告也已實際占有和使用,被告已經取得涉案產品的所有權,因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
法官提醒
商家設置這種短期的、臨時的注冊碼主要是作為一種類似合同履行抗辯權的具體手段和防御機制,即如果買受人不支付尾款或延遲支付尾款,則通過這種手段限制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完全使用。在本案中,在涉案產品投入使用之初,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注冊碼,并沒有拒絕提供的情形,這進一步說明了原告的行為并非“限制使用”,而是“督促付款”, “限制使用”僅是實現“督促付款”的手段,并不構成違約。
在商業活動中,買受雙方應該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實現買賣雙方共贏。
通訊 員: 廖倩瀅
編輯:羅雯婕
校對:趙彩紅
審核:肖珍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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