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況
被告人黃某,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捕。檢察院指控其販賣25.81克甲基苯丙胺等毒品。黃某辯稱自己是吸毒人員,查獲的毒品是自用。
法院查明,黃某向證人趙某提供了0.51克甲基苯丙胺,并收取200元現金。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大量毒品。法院初判黃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二、主要問題
查獲大量毒品,但證據不足以認定其販賣毒品,究竟是販賣毒品罪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裁判理由
- 行為目的:持有毒品的目的不同,構成的罪名也不同。若持有毒品是為了販賣,構成販賣毒品罪;若是自用且無販賣意圖,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 證據不足:一審法院認為黃某具有販賣意圖,但二審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黃某的行為更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黃某與趙某的交易并未明確顯示其販賣意圖,且200元現金的性質存疑,可能是還款而非毒資。
- 合理懷疑:黃某頻繁接聽趙某的電話,表明其并未積極販賣毒品,反而是被趙某誘導。綜合考慮,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販賣毒品的認定。
最終,二審法院改判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兩萬元。這一判決符合證據裁判原則,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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