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完成工程任務,卻遭遇工程款支付難題。建設單位以工程質量為由拒付工程款,雙方各執一詞,工程款究竟該不該付?
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建設公司”)與泰州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置業公司”)簽訂了多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建設公司承包置業公司購物中心的空調安裝工程。合同簽訂后,建設公司按約履行了施工義務,并于2021年9月完成驗收,將工程移交給置業公司。
然而,在工程款支付過程中,雙方產生了嚴重分歧。置業公司則辯稱,建設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如金屬部件厚度不達標、空調通風工程未按圖紙施工等,導致其經營損失,并要求建設公司賠償因質量問題產生的維修費用、能源損失及經營損失等,不愿意支付剩余工程款。建設公司多次與置業公司協商無果,鑒于置業公司長期拖欠工程款的行為,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置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工程價款經核定為一千六百萬余元。置業公司已支付一千四百萬余元,尚需向建設公司支付余款一百七十萬余元。
對于置業公司主張的工程質量問題,法院認為,空調風管的施工絕大部分屬于隱蔽工程,置業公司應在建設公司風管材料進場時及時進行檢查驗收,其在工程交付使用兩年后主張管材厚度不達標,依據不足。此外,置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建設公司存在未按圖紙及設計規范要求施工的情形,故對其主張的因質量問題導致的維修費用、能源損失及經營損失等,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建設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因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系置業公司收到建設公司開具的正式發票后才付款,建設公司尚未就剩余工程價款開具相應發票,故其主張逾期付款利息,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置業公司向建設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一百七十萬余元;駁回建設公司的其他本訴訴訟請求及置業公司的反訴請求。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是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本案中,建設公司與置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明確了雙方在工程建設中的權利與義務。建設公司按約完成施工任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移交使用,置業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對于工程質量的認定,法院依據合同約定及工程驗收情況,綜合考慮了雙方提供的證據。置業公司主張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范圍系空調風管的壁厚問題,屬于隱蔽工程,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應視為所交付的工程符合合同約定,其在工程交付使用后較長時間再提出該問題,法院難以采信。
在此提醒廣大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加強工程質量和進度的監督,及時提出問題并要求整改,避免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同時,本案也警示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施工規范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對于工程款的支付,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時間節點履行義務,避免因付款問題產生糾紛。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與履行過程中,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加強溝通與協作,共同推進工程的順利進行。對于可能出現的糾紛,應及時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方式解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文稿 嚴麗娟
排版 蒼 菲
審核 吳嘉臻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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