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生活中,為保障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往往會以第三人債務加入的方式增加債權人的信任,或直接采取債務轉移的方式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然而在實踐中,對“債務加入”和“債務轉移”的混淆經常導致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出現。
為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分清兩者,奉法君以實踐案例,為大家分析“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的區分要點。
原告李某和被告顧某系朋友關系。2011年5月,顧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相識近30年的老友李某借款16萬元,約定年利率18%,并出具了借條。之后,顧某也不負好友的信任,一直按期向李某支付利息。
時隔六年,正當顧某準備將16萬元借款本金還給李某時,案外人孫某由于需要資金周轉,向顧某表達了借款的需求,顧某遂將準備還給李某的16萬元借給了孫某。
后孫某借到錢后,向顧某出具了一張16萬元的借條,又向李某出具了一張16萬元的借條,但未曾向兩人還過款。
2023年12月,由于顧某一直沒有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李某將顧某訴至上海奉賢法院,要求顧某歸還16萬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應利息。
顧某見狀卻不以為然,雖認可自己曾經向李某借款16萬元,但2017年6月案外人孫某已向李某出具了16萬元的借條一份,自己欠李某的16萬元債務已經轉移給了案外人孫某。故原告李某應向案外人孫某主張還款。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涉案16萬元債務是否已轉移至案外人孫某名下?
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本案中,盡管被告顧某向法院提供了案外人孫某出具給原告李某的借條,但該借條上沒有注明債務轉移的事宜,也沒有原告李某的簽名,因此原告李某接收該借條的行為不能直接視為原告李某放棄了對被告顧某的債權,不屬于債務轉移。而案外人孫某出具借條的這一行為則可認定為債務加入。
此外,由于孫某亦曾向被告顧某出具借條,基于李某、顧某和孫某之間的連鎖債務關系,原告李某為了自身利益直接向案外人孫某催討借款符合常理,不能基于李某存在向案外人孫某催討借款的事實就推定李某已經同意涉案債務已從被告顧某轉移至孫某。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針對涉案16萬元借款,原被告之間具有借貸合意,且原告已經完成了款項交付,故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已經成立且合法有效。
借款后,被告未曾歸還本金,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故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奉賢法院最終判決:
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6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李越峰
柘林法庭
四級高級法官
什么是債務轉移?
債務轉移是指債務人將自己承擔的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行為。其主要是合同項下債務的轉移,即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其依據合同應承擔的債務通過協議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
債務轉移需要滿足
以下兩點:
?一是要求存在債務且債務具有可轉移性。即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存在債務不得被轉移的情形。例如,支付贍養費或撫養費的債務由于具有人身性質,不得被轉移。
?二是要有有效的債務轉移合同,且該債務轉移需要經過債權人的明確同意。最為常見的是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簽訂債務轉移合同。
什么是債務加入?
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已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規則。一般而言,債務加入也被認為和保證一樣發揮著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是債務的可移轉性。雖然債務加入并不發生債務的移轉,但是作為承擔對象的債務應為可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二是債務加入合同合法有效存在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真實有效的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
如何區分“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
?區別一:原債務人是否免責。
債務轉移后,原債務人不再作為債務人,而由第三人作為債務人,因此債務轉移又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而在債務加入中,原債務人未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承擔債務的主體為第三人和原債務人,第三人在其承諾的范圍內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較之債務轉移,債務加入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區別二: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
一般而言,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債務關系是產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礎上,在訂立合同時,債權人一般要對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進行了解。
故如果債務人不經債權人的同意就將債務轉讓給了第三人,那么對于債權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實現。而債務加入本質上是增加一個新債務人,通常對債權人實現債權更有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時,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
本案中,之所以沒有認定構成債務轉移,就是因為顧某與孫某之間的“債務轉移”行為并沒有得到李某的明確同意,在債務轉移還是債務加入意思不清晰時,考慮到債權人對債務人資歷和履行能力的信賴,基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價值,債務人不應輕易地從債務中擺脫,可以推定為債務加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素材提供:柘林法庭
文字:許思達
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責任編輯:仲偲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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