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釘器能發射射釘,是木工、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一種緊固工具。由于其外形和原理都與手槍相似,故也被稱為射釘槍。常規的射釘器不屬于管制物品,可在市場上自由流通。但如果對射釘器進行改裝,使之具有槍支的性能則是違法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近日,連城縣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槍支案件。2015年期間,宋某為狩獵野豬,在網上購買了射釘器、紅外瞄準器等配件,利用切割機、電焊機等工具將射釘器改裝成槍支。2024年11月,公安民警接到宋某家中有獵槍的舉報線索后對其進行詢問,宋某主動將其藏匿的改裝射釘槍上交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經鑒定,宋某改造的射釘器認定為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連城縣檢察院審查認為,宋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以宋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案提起公訴。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槍支屬于我國嚴格管控的違禁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存儲、持有槍支彈藥,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非法制造”是指違法國家有關規定準,未經有關部門批,私自制造槍支的行為。制造包括制作、組裝、改裝、修理等多種具體方式。近年來,因私改裝射釘器為槍支被刑事處罰的情況屢見不鮮,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識,嚴格遵守槍支管理規定,切勿以身試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定罪處罰。
供稿:第一檢察部 羅藝涵
責編:李楗
審核:曹立雄、陳晨
監制:陳春生、鄧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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