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交友逐漸成為大家日常生活的一種方式。不少人通過網絡牽線搭橋覓得知音、尋得真愛。近日,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網絡交友引發的民間借貸案件。
2019年,小越與小倩在網絡直播間相識,之后兩人相談甚歡,并偶有見面,很快便發展為戀愛關系。此后的某天,小倩以需要急用為由向小越提出借款,小越便向其轉賬20萬元并備注表明該款為借款。隨后,小倩多次提出借款。
2023年起,小越開始多次在微信中向小倩催要錢款,但小倩以各種理由拖延不愿還款。2024年3月,小越多次催要無果后便將小倩訴至湘陰法院。經查明,根據原告小越提供的轉賬憑證,在交往期間小越通過微信和銀行賬戶多次向小倩轉款。其中,通過銀行轉賬97筆,共計轉款315.5萬余元,通過微信轉賬68筆,共計轉款65.2萬余元,共計380.68萬元。
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雖無借條等有效債權憑證佐證,但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時,被告有如“我一定會還的,慢慢給你還”等通過微信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也有幾次向原告轉款的行為。這些意思雖未明確表達借錢的意愿,但上述信息發生在原告要求被告還款之時,可以理解為原告、被告都知道錢款不是無償贈與。在不足兩年時間里,原被告并未共同生活,原告向被告轉賬近160筆,錢款達300多萬元,若認定案涉款項均為原告向被告的贈與顯然有失公允。而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之外的法律關系。故法院認為,原被告存在民間借貸合意。
原告在春節、中秋、情人節等節日支付給被告的19.57萬元,根據轉賬備注及兩人聊天記錄可表明原告是贈與,不應認定為借款。另原被告系情侶關系,若原告向被告轉款全部認定為借款明顯不符合原被告的交往現狀和客觀實際。綜合考慮原被告現實情況,本院酌情認定,原告在同一天時間內累計付款在1萬元以內的錢款不屬于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共計20.68萬元。在扣除上述款項以及被告支付給原告的部分還款后,被告還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56.3萬余元。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56.3萬余元及相應利息。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原告沒有出具借條,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原告提供了與被告的微信、銀行轉賬憑證,而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其與原告之間的轉款系其他經濟往來,且案涉金額較大,無論是從查明的事實還是社會大眾的認知來看,原告對于被告的轉款都不能一概認定為贈與。因此,結合客觀實際,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被告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法官在此提醒,非金融機構主體之間在借款時,應當分清彼此之間經濟往來的具體性質,是贈與、借款還是其他支出,要注意保存可證明明確意思表示的證據,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還需要注意的是,現代社會人們越來越多依賴網絡進行社交,網絡上認識的“好友”真面目如何難以評判,雙方對彼此的了解僅僅出自對方自述,盲目陷入“愛情”,貿然答應對方借款和索要財物的要求,最后可能人財兩空。法官提醒,網絡交友需謹慎,謹防以“愛”之名“借錢”。
來源:湘陰縣人民法院、湖南法院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2025年第33期之二
總第17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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