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綜述及相關法律法規匯總(含案例)
何觀舒: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概念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罪名,規定于《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行為。
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方面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不僅侵害了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也侵害了稅收征收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的發票,包括偽造的普通發票,也包括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偽造的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2.客觀方面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偽造的發票,數量較大的行為。
3.主體方面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此外,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的主觀形式作了明確的規定,即“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并不是明知所持有的發票是偽造的,則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例如:
陽泉市平定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魏某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魏某甲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經木某某介紹從湯某某處購買發票,但魏某甲從湯某某處拿到發票后即到平定縣地方稅務局核實發票的真偽。因此,魏某甲在持有該發票時,在主觀上并不明知湯某某為其開具的發票是偽造的,不符合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魏某甲不起訴。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馮某某持有偽造的發票一案,該院認為:指控被不起訴人馮某某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的證據不充分,認定其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馮某某不起訴。
此外,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之分。直接故意當然會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但是,間接故意是否構成本罪呢?
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張某甲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張某甲的主觀故意系直接故意,而學理界對于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主觀方面是否包括間接故意有爭論,故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三、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認定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一種持有型犯罪,其行為性質本身決定本罪的特殊性。行為人在偽造、買賣偽造的發票時,必然會有持有發票的行為,這樣可能會同時觸犯多個罪名。那么,在此情況下,如何定罪量刑呢?
1.基于出售目的而持有偽造的發票應如何定性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于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予以出售,其行為已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意見,經當庭查證,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證人袁某的證言,以及抓獲經過、提取經過、鑒定意見等證據,均證明了被告人持有該發票主觀上是為了出售,客觀上違反了國家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出售偽造的發票的行為,其行為符合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對于該罪名的辯解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出于逃稅目的而持有偽造的發票的行為如何定性
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黃某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出于逃稅的目的而采取購買、持有偽造的發票的手段,使納稅人茂名市A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逃避應繳納的稅款,其行為同時觸犯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和逃稅罪,屬于我國刑法理論中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牽連犯,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予以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應當采取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確定對黃某某處以的刑罰。
3.非法制造發票后而持有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許某某非法制造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某構成持有發票罪的指控意見,經查認為,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實施非法制造發票行為的客觀證據有其電腦內的發票樣本、二維碼等電子數據、打印機、發票模板、已制作好的發票、鑒定意見等,結合被告人許某某關于其購買空白發票、公章制作發票,其制作下一張發票時會覆蓋上一張已經制作好的發票的信息,其持有的已制作好金額270多萬元的發票是其自己制造的供述及其對涉案發票的指認筆錄等證據,上述證據能夠證實其實施的是非法制造發票行為,應當以非法制造發票罪對其定罪處罰。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某構成持有發票罪的罪名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四、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持有偽造的發票需要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才以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也經歷的調整,并且出現了比較大的變化:
201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第三條根據不同的發票類型規定了不同的立案追訴標準:(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立案追訴標準(二)》)?!读缸吩V標準(二)》第六十五條規定:“〔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二)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稅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四)持有偽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p>
其變化在于:將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合并適用統一的立案追訴標準,將“票面額”調整為“票面稅額”,提到稅額標準至50萬元,在持有發票份數上加上稅額要求;將持有偽造的普通發票的票面金額調整至100萬元,在降低持有發票份數至100份的同時增加了票面金額的要求。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督忉尅返谑藯l再次明確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數量較大”的標準:(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稅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二十五萬元以上的;(二)持有偽造的前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和《解釋》第十八條,對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數量較大的標準為:(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稅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二十五萬元以上的;(2)持有偽造的前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2.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持有的偽造發票數量、票面稅額或者票面金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因此,數量巨大的標準為:(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稅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二百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一百二十五萬元以上的;(2)持有偽造的前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此外,單位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其定罪量刑標準依照上述標準執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規定的標準執行。”
六、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節選)
第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稅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持有偽造的前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持有的偽造發票數量、票面稅額或者票面金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第十九條?明知他人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犯罪而仍為其提供賬號、資信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相應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十條?單位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犯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行為人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有效合規整改的,可以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相關行為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選)
第六十五條? 〔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稅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持有偽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法釋〔2011〕10號)(節選)
第210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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