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早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即“四句話、十六個字”。
黨的十八大則提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是中國新時期依法治國的“新十六字方針”,也是法治中國建設的衡量標準。
然而,陜西宏潤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則懸賞公告,卻道出了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張熠法官“有法不依、偏找習慣”的枉法裁判。該枉法裁判背后,究竟隱藏著何等玄機?
2月28日,公眾號“西安正能量”發布《1000萬元懸賞公告》,廣泛征集比西安中院張熠法官作出的枉法裁判“更黑”的民事判決。(詳見:【1000萬元懸賞公告】廣泛征集比西安這個判決“更黑”的民事判決書)
懸賞公告稱,宏潤集團于2006年10月17日登記設立陜西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宏潤地產”)并持股95%,自然人高力新持股5%。2007年6月7日,高力新將其持有的5%股權轉讓給了自然人陳晨。
在經營過程中,宏潤地產因發生資金問題陷入李彬團伙的“套路貸”陷阱。期間,宏潤集團以自己持有的宏潤地產18%股權作為質押,向西安中廈投資有限公司(即“中廈公司”)借款8000萬元。2011年8月5日,中廈公司偽造宏潤地產法定代表人胡緒峰簽名,前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現為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
2012年1月11日,宏潤集團向王堅借款600萬元,王堅要求宏潤集團以宏潤地產75%股權作質押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接著,王堅以工商變更登記為由,將宏潤地產的工商營業執照騙走。
此后,王堅因以宏潤地產股東名義在社會上活動,由此引發一系列股權糾紛。201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171號判決確認:王堅不是宏潤地產的真實股東,其與宏潤集團之間只是股權讓與擔保關系,依法不享有宏潤地產的股東權利,也不需要承擔股東義務。
2019年6月11日,王堅持有的宏潤地產之工商營業執照,被西安市市場監管局收走了并扣押了。
2022年3月9日,王堅等人炮制宏潤地產關于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監事、住所等事項的《股東會決議》,并申請西安市蓮湖區公證處對該《股東會決議》的真實性予以公證。蓮湖區公證處于當日作出(2022)西蓮證民字第723號公證書,對王堅等人炮制的《股東會決議》進行了公證。2022年4月22日,王堅等人以723號公證書為依據,向西安市監局提出申請,對宏潤地產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登記事項進行變更。
2023年10月20日,西安市監局依據王堅等人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宏潤地產《股東會決議》,將宏潤地產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堅等人指定的“劉永兵”,監事變更為中廈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濤,同時還變更了公司住所,修改了公司章程。
此后,宏潤地產實際股東宏潤集團、陳晨,向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王堅等人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宏潤地產《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碑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171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宏潤集團無償轉讓其持有的宏潤地產75%股權是對所借款項的質押擔保,并非是真實意圖的轉讓股權,宏潤地產75%股權實際變更登記至王堅名下,是以變更股權持有人的方式進行質押擔保。《股東轉讓出資協議》因非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不發生股權轉讓效力”,故2012年1月10日的《股東轉讓出資協議》實為對宏潤集團所借款項的股權讓與擔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8條規定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71條的精神,讓與擔保作為一種權利轉移性擔保,以轉讓標的物權利的方式達成債權擔保的目的,債務人實質為案涉股權真實權利人,債權人形式上享有股權,實質享有擔保物權,故王堅并非宏潤房地產公司75%股權的真實權利人,真實權利人為宏潤集團公司。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陜西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于其他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五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依照上述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2022年3月9日宏潤地產臨時股東會決議至少應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王堅并非宏潤地產75%股權的真實權利人,其無權對股東會決議行使表決權,故2022年3月9日的股東決議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現原告主張宏潤地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終,碑林區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作出(2023)陜0103民初231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宏潤地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王堅等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西安中院,案件就此落入張熠法官之手。由于此前張熠法官針對宏潤集團的系列案件均作出對宏潤集團不利的裁判,因此宏潤集團曾三次向西安中院申請張熠法官回避,但西安中院均口頭回復不同意回避。期間,張熠法官對本案曾三次組織開庭審理,每審理一次王堅一方就多理虧一次。
其中,王堅為宏潤地產變更法定代表人、監事等事項所依據的西安市蓮湖區公證處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2022)西蓮證民字第723號公證書,經蓮湖區公證處復查后于2024年9月9日決定予以撤銷,蓮湖區公證處還專門為此在《西安日報》上刊發撤銷公告。至此,王堅等人變更宏潤地產法定代表人、監事等事項的依據已不復存在,西安中院依法應當對王堅的上訴案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處理。
但張熠法官卻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宏潤地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首先,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王堅與宏潤集團之間應當認定為股權讓與擔保的法律關系。其次,股權讓與擔保作為一種特殊的擔保形式,其股權的受讓人是否能夠行使對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權,關系股權讓與擔保雙方之間的利益平衡,不宜簡單認定,而應當根據雙方之間的約定、慣常行使模式、所述表決的內容等綜合認定。本案中,對于股權變更登記后,如何行使股東的表決權,王堅與宏潤集團公司之間雖未進行書面約定,但股權變更登記后宏潤房地產公司的股東會均由王堅參加并行使表決權,尤其是選舉竺堯江為執行董事兼經理(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由王堅行使股東表決權,陳晨、宏潤集團并無異議。也就是說,宏潤地產股東表決權行使的慣常形式是王堅行使股東表決權。而2022年3月9日股東會決議的主要議題為審議竺堯江的履職情況,更換宏潤房地產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及法定代表人,因選舉竺堯江為執行董事兼經理(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由王堅行使股東表決權,故此,對陳晨、宏潤集團主張2022年3月9日股東會王堅無權行使表決權,進而主張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宏潤房地產公司、王堅、中廈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
2024年11月14日,張熠法官作出(2024)陜01民終72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碑林區人民法院(2023)陜0103民初23110號民事判決;駁回陳晨、宏潤集團的訴訟請求。
針對張熠法官作出的上述判決,宏潤集團認為存在“六大黑”:
“一黑”:違背股權讓與擔保的名義股東不享有股東真實權利的立法本意。
從立法層面看,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均規定股權讓與擔保的名義股東不是真正的股東,不享有股東的真實權利。因此張熠法官的判決嚴重違背了立法本意。
“二黑”:公然對抗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71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王堅與宏潤集團簽訂的《股東轉讓出資協議》實為對宏潤集團所借款項的股權讓與擔保。讓與擔保作為一種權利轉移性擔保,以轉讓標的物權利的方式達成債權擔保的目的,債務人實質為案涉股權真實權利人,債權人形式上享有股權,實質享有擔保物權,故王堅并非宏潤地產75%股權的真實權利人,真實權利人為宏潤集團。為此,張熠法官公然對抗最高法院生效判決作枉法裁判。
“三黑”:有法不依法,偏偏找“慣常”。
針對本案,已有《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8條、《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71條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但張熠法官偏要找“慣常”來支持自己的枉法裁判。
何為“慣常”?即習以為常。本案中,當年王堅表決將宏潤地產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竺堯江時,宏潤集團就表示強烈反對并一直維權至今,因此才導致竺堯江被判刑入獄。可以說,當時變更法定代表人就不是宏潤集團和股東陳晨的意思表示,然而張熠法官卻將其理解為“慣常”。按照張熠法官的邏輯,是不是說西門慶第一次強奸潘金蓮之后,接下來的日子不管潘金蓮是否愿意,西門慶再次強奸的行為就成“慣常”了?真是混賬邏輯!
針對王堅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的問題,張熠法官在判后答疑時明確表示,的確沒有法律依據!有法不依法,偏偏找“慣常”,超越法律規定的裁判,不正是枉法裁判嗎?
“四黑”:囫圇吞棗,漫無邊際的“慣常”。
針對本案,宏潤集團向張熠法官提供了人民法院案例庫的100多個類似案例,這些案例均認為股權讓與擔保的名義股東不是真實股東,不能行使股東股利。但在案例面前,張熠法官仍然堅持自己認定的“慣常”。
也罷!即使以其“慣常”邏輯,認為王堅因在選舉竺堯江為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上行使了股東表決權而具有表決權,那么其表決權也僅限于變更法定代表人這一項。但是,王堅等人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涉及的事項除了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之外,還對監事、住所、公司章程進行了變更。
張熠法官借王堅的一項“慣常”表決權,籠統地漫延到變更宏潤地產的其他四個事項,如此囫圇吞棗、漫無邊際,真是煞費苦心。
“五黑”:關鍵證據已被撤銷,仍然堅持枉法裁判。
前面提到,王堅用于證明股東會決議真實性的關鍵證據,即723號公證文書,已于2024年9月9日被蓮湖區公證處撤銷,因此該股東會決議內容更加存疑。但張熠法官仍不顧客觀事實進行枉法裁判。
“六黑”:三次被申請回避仍厚顏無恥堅持審案。
在西安中院將本案分配給張熠法官進行審理后,宏潤集團曾三次向西安中院申請張熠法官回避,但張熠法官就是拒絕回避,厚顏無恥地堅持審理并作出改判我司敗訴的終審判決,已涉嫌打擊報復。
宏潤集團認為,張熠法官判決之“六大黑”,估計在新時代的全國范圍內都無人能及,因此懸賞人民幣1000萬元征集比張熠法官作出的上述判決還要“黑”的民事判決。(來源:西安正能量)
編后:民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和高質量發展的生力軍。為進一步突出法治對民營經濟的保障作用,2月24日,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而上述張熠法官有法不依、對抗最高法院生效判決的舉動,是對法治最大的踐踏,對民營經濟最大的傷害。試想,如果任憑“法官不依法,偏要按習慣”現象在社會上野蠻生長,這叫我們人民群眾如何去守法?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因此,希望本案能夠成為人民法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糾正枉法裁判的起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
責任編輯:賀方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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