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蔣勝男今年準備提交提案,呼吁刪除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條款。她認為,離婚冷靜期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埋單”,“冷靜期可能被濫用為轉移財產、偽造債務的窗口,加劇弱勢方困境。法律未明確保障措施,導致弱勢群體權益進一步受損。離婚程序延宕不僅影響當事人生活,更可能激化矛盾,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蔣勝男對“離婚冷靜期”追問,撕開了當代婚姻制度中一個荒誕的切口:我們是否在用集體主義的鎖鏈,捆綁個體對自由的終極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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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的本質,是一場“合法化的強制”。
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中尖銳指出:“強制之所以邪惡,恰恰在于它否定了個人作為獨立主體的思考與選擇。”
離婚冷靜期的吊詭之處正在于此——它以“挽救婚姻”為名,默認所有申請離婚者都是非理性的孩童,必須接受國家“家長式”的管教。
若按此邏輯延伸,為何不設立“結婚冷靜期”?畢竟沖動結婚導致的財產糾紛、家暴案件同樣觸目驚心。
為何不對購房、炒股設置“冷靜期”?這些決策的影響同樣深遠。
這種選擇性干預暴露了深層的權力傲慢:社會始終將婚姻視為需要管教的“特殊領域”,而非成年人自主決定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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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婦聯統計數據顯示,2022 年超 60% 家暴受害者在冷靜期內遭遇暴力升級。另外,一些媒體報道和相關研究也表明,在離婚冷靜期實施后,確實出現了財產轉移爭議增加以及弱勢方權益受侵害等情況。
當我們討論離婚冷靜期時,本質上是在追問:一個社會是否有勇氣承認,婚姻不是道德勛章,而是平等的契約關系?法律制度應該扮演“守夜人”還是“教導主任”?
蔣勝男的提案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觸碰到了現代文明的核心命題——把成年人當作成年人對待。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主權的雙翼,折損任何一翼都是文明倒退。
1931年《中華民國民法》首次確立協議離婚制度時,先賢們曾贊嘆:“這是把國人從舊倫理中解放出來的里程碑。”近百年后的今天,當某些法律條款反而在制造新的枷鎖,或許我們需要重拾先賢的勇氣:
相信自由不是混亂的根源,而是文明進步的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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