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清楚,“議罪銀制度”是乾隆朝的一大惡法。那么這個把皇權玩到極致的純皇帝,為何要在清廷年均結余六千萬兩的情況下,推出這項禍國弊政呢?
首先,這種以錢財抵罪、贖罪的制度并不是乾隆首創的。
按照《尚書·舜典》的記載,早在商湯時期,朝廷就已經允許部分人犯以財抵罪了,即“金作贖刑”。秦漢時期這種制度不僅未被取消,皇帝們還常以詔令的方式讓其“惠”及全國,甚至包括死刑。
到了隋唐這種贖罪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例如《唐律疏議》里就詳細規定了什么人、什么罪(除十惡之外,理論上五刑均可贖買)可以通過贖買的方式減刑或免罪,以及相關標準。
雜犯死罪并徒流遷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贖罪條例科斷。編寫成書,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注:“雜犯死罪”是指除十惡、盜搶、貪贓等嚴重罪行之外的死罪。
《御制大明律序》
就連視官員、士紳們如仇讎的明太祖朱元璋,也網開一面立法允許他們贖命贖罪,而且不僅可以用錢,也可以用物資抵罪。《在京罰運則例》就從“杖一十”到“死罪”逐級詳細規定了贖刑所需的磚、石、灰、炭、米等等的數量。
注:洪武朝因大規模建設的需要,贖罪多收磚、石、灰等建材。永樂朝開始偏重罰米,宣德朝通過《納米贖罪例》將其固化直至萬歷朝轉向罰銀。
這種“弊政”兩千多年來不僅一直被用,而且歷朝歷代也都心照不宣得不去核查贖罪財物的來源。原因其實很簡單,在古代那種低生產和管理能力的環境下,它是正稅之外為數不多的開源手段之一。可以說皇帝們都愛用,區別只是應用的范圍和程度罷了。
其次,議罪銀制度并不是什么罪都可以贖。
乾隆不是個糊涂皇帝,他心里很清楚這種以錢贖罪的制度對律法以及皇朝統治的危害。所以從出臺(乾隆二十八年)開始,就和之前各朝一樣明確規定十惡、貪贓、枉法等罪行不適用。
例如,乾隆三十一年,山西巡撫和其衷因貪污和虧空,斬首;乾隆三十二年,湖南巡撫李因培因虧空,賜自盡;乾隆三十三年,高恒(皇貴妃高佳氏的弟弟)因兩淮鹽政任上的貪腐,絞刑 ……
乾隆四十六年的“王亶望案”,不僅陜甘總督勒爾謹、甘肅布政使王廷贊、浙江巡撫王亶望被斬首,還有五十多名涉案官員被一并處死。
相對來說只有一些可判可不判的輕罪,乾隆才會允許適用議罪銀條款。
乾隆二十八年,蘇州織造薩載違制向果親王弘曕出售蟒袍(弘曕有資格穿但購買需先向朝廷報備)。案發后薩載認罪請罰,乾隆命其繳納罰銀一萬兩。
乾隆三十三年高恒貪腐案發后,他的堂兄湖廣總督高晉雖未涉罪,但因親屬關系他以“失察”自請革職,乾隆命其自行議銀贖罪(兩萬兩)。除此之外,還有河南巡撫何裕成因香灰弄臟奏折,涉大不敬之罪罰銀一萬兩 ……
罪行比較嚴重的案子,一是廣東巡撫德保為父修墳逾制,被議銀七萬兩。另一件是漕運大臣張萬選失職(未按時籌齊運糧船只),繳納白銀三萬兩抵罪。
所以乾隆推出議罪銀的本意,并不是一些朋友認為的只要給他錢就隨便貪腐,而是在律法的基礎上加重處罰。畢竟清朝官員的官俸并不高(不算養廉銀一品官員的年俸為白銀360兩、米360斛),而議罪銀起征就是一萬兩。
最后,議罪銀的“罪”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乾隆。
有學者進行過統計,從乾隆二十八年至四十五年,這十八年里乾隆一共就收了10筆議罪銀,合計不到白銀四十萬兩,但是乾隆四十五年情況開始變了。
由于長時間的四海升平,乾隆的心思逐漸從經營盛世轉為滿足個人享樂,由此皇帝的個人開支也持續并大幅度增長。但受限于祖制以及登基之初的承諾“永不加賦”,怎么填補這個資金缺口呢?
乾隆的方法是提拔理財能手和珅并把大清的錢袋子交他手里,至乾隆四十五年和珅不僅就任內務府總管大臣還兼任戶部尚書。
為了在不影響戶部收支的前提下給皇帝增收,和珅把議罪銀由單一罰款變成了乾隆的投資基金。簡單來說就是把收繳上來的議罪銀變成活錢,拿出去經營商鋪、借貸等等。在和珅的主持下軍機處開了《密記檔》,專門統計議罪銀的收支情況,每三個月向皇帝匯報一次。
這樣一來乾隆看待議罪銀的態度就變了,因為基礎資金越大,每年收益才可能更高。所以在官員犯錯后,乾隆就越來越傾向于要求官員以銀贖罪,也越來越傾向于更高的罰銀。
例如乾隆四十七年,由于鹽商連續兩年未奏請預提鹽引,兩淮鹽政收入下滑。鹽政伊齡阿以辦事不利,自請罰銀一萬兩。乾隆覺得太少,回復他“激發天良,自行切實議罪”,最后議定以白銀十萬兩贖罪。
注:鹽引是朝廷發放給鹽商的銷售憑證(每引225斤),乾隆朝初期由于人口以及市場的增長,朝廷每年發放的定額鹽引不夠使用,鹽商們就會申請預提(增加額度)。乾隆朝后期由于對鹽商的盤剝過于嚴苛,導致鹽商運營成本大增以致私鹽泛濫,進而導致朝廷官鹽市場開始萎縮,鹽業收入也持續下滑。
此時的乾隆未變糊涂,也仍然清楚“以錢贖罪”的危害,但他也會自欺欺人。官員們為了迎合皇帝,都是在無罪時自己挑小毛病上奏請罰。于乾隆來說,這不就沒有姑息臣屬罪行么?
“是以督撫等祿入豐腴而所獲之咎,尚非法所難宥,是以酌量議罪,用示薄懲”,乾隆在表示自己沒有枉法的同時,也主動替官員們解釋,他們繳納的罰銀都是自掏腰包與國體無損。
皇帝都這樣表態了,官員們還能不大把掏錢孝敬君父么?至于錢從哪里來,都在不言中。
根據《密記檔》的記載,從乾隆四十五年到乾隆五十八年,超過十萬兩的議罪銀有68筆(其中最高的一筆白銀37萬兩),十萬兩以下的有37筆。和前十八年相比,乾隆個人的腰包是鼓起來很多。但是這種增收是要付出代價的 -- 盛世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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