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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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劉女士(62歲)以“進食哽噎感1月余”為主訴到市醫院內科住院治療21天。病情診斷為:1、霉菌性食管炎;2、膽汁反流性胃炎;3、幽門螺旋桿菌感染;4、腸道菌群失調;5、功能性腹瀉;6、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功能不全;7、2型糖尿病;8、支氣管炎;9、精神分裂癥,住院醫生為甄醫生。出院記錄顯示:患者要求出院,病情好轉,給予出院。出院醫囑及注意事項為:繼續院外藥物治療,胰島素輔助降糖;病情變化及時復診,1周后復診等,出院證醫師簽名為甄醫生。
出院第2天上午,患者在家中昏迷,家人撥打120急救,院前急救登記載明:求救時間當日上午10:11分,到達時間為10:31分。出診醫生為吳醫生,出診護士為曲護士,診斷心臟驟停。臨床診斷:院前死亡。返院時間10:56。患者于死亡當日火化,未做尸檢。
患者死亡后,家屬多次信訪,經市衛健委查明,120出診的吳醫生不具有醫師資格證,患者住院治療時的甄醫生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無醫師執業資格,對市醫院作出行政處罰。患者家屬認為,市醫院在診治患者時使用沒有資質的醫生,且篡改病歷,冒名頂替,市醫院的違法診療行為剝奪了患者的生命,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0余萬元。
法院審理
訴訟中,一審法院先后委托3家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均以患者未進行尸檢,死亡原因不明退回委托。一審法院認為,市醫院讓不具有醫師資格證人員對患者進行120急救,醫務人員甄醫生僅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無醫師執業資格,其為患者治療有住院病歷、住院病人告知書、出院證醫師簽名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應依法推定其有過錯。患者死亡后尸體火化、死亡原因不明,造成損害原因力大小不能確定,醫方責任過錯程度結合本案客觀事實酌情推定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決市醫院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39萬余元。
醫患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患方認為,火化時并不知道市醫院存在過錯行為,故沒有予以尸檢,應當推定市醫院承擔全部過錯責任。醫方認為,住院期間的診療與患者出院后的死亡無因果關系。醫方急救出診期間電話與家屬聯系,訴稱患者心臟驟停一小時余,急救車輛到達現場后患者心電圖呈一條直線,頸動脈無波動,無自主呼吸,瞳孔擴大,患者當時已經臨床死亡,沒有搶救的必要,但患者家屬強烈要求才進行搶救,死亡與搶救無關,不應當承擔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本案涉及醫療機構人員資質違法、院前急救服務等多方面的問題。目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醫療機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的,則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醫師應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并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從事診療活動。本案中,市醫院的住院醫生甄醫生僅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無醫師執業資格,卻負責患者的住院治療,包括在住院病歷、住院病人告知書、出院證等重要醫療文書上簽名,明顯違反了醫師執業的相關規定。此外,120出診的吳醫生不具有醫師資格證,卻參與了患者的急救診療,這更是嚴重違反了醫療執業規范,存在重大醫療安全隱患,直接導致了市醫院被行政處罰,被法院推定存在過錯。
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院前急救是挽救患者生命的關鍵環節,急救醫生的專業水平和資質直接影響患者的救治效果。院前急救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規范和質量控制標準開展工作,確保急救醫生和護士具備合法有效的執業資格和急救業務能力。在急救過程中,應當及時、準確地記錄患者的病情和急救措施,為后續的醫療糾紛處理提供詳實的資料。本案中,120出診的吳醫生不具有醫師資格證,其對患者心臟驟停的診斷和急救措施的實施,缺乏合法有效的專業保障,存在極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嚴重違反了院前急救服務規范。
醫療機構不僅應當嚴格遵守醫務人員執業規范,確保醫務人員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和專業能力,避免因人員資質問題引發醫療糾紛。還應當加強病歷管理,確保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為醫療糾紛處理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同時,患者家屬也應增強法律意識,在遇到醫療糾紛時,應當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如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票據等,并在必要時進行尸檢,以明確患者的死亡原因,為后續的糾紛處理提供科學依據。同時,應當避免采取過激行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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