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總工齡不足30年,是不是就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了呢?
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能否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是非常關鍵的,因為這關系著過渡性養老金能否成功發放的,同時也影響著整體的退休待遇。
咱們都知道,工齡長達40年的情況下,大多都是可以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那對于總工齡不足30年的參保人員來說,在2025年,是不是就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了呢?
其實對于這個問題,咱們不能一概而論的,咱們是需要看這個總工齡不足30年,他是在哪個時間段的?
如果他的總工齡30年,并且大多都集中在養老保險開始繳費之前,繳費之后的工齡所占的年限比較少,那么,也是會有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
比如退休人員老張,總工齡只有28年,但是他有15年的工齡是在養老保險開始繳費之前的,而13年的工齡是實際繳費年限,那么老張如果個人檔案材料齊全的情況下,這15年的工作工齡也是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
咱們再假設退休人員老王,總工齡只有25年,并且都是屬于養老保險開始繳費之后的工齡,那么老王就是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
因此,總工齡不足30年,能否認定視同繳費年限,關鍵是要看開始工作的時間是什么時候的。
說到這里,咱們是需要區分一下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參保人員的,因為兩者開始繳費的時間是不同的。
對于企業單位的參保人員來說,開始繳費的時間大部分地區都集中在1992年到1996年之間的,因此在這之前的工作工齡,大多都是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而這之后的工作工齡,大多都屬于實際繳費年限了。
但是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人員來說,開始繳費的時間是在2014年10月份之后了,他比企業單位的參保人員是要晚一些的,因此對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2014年10月份之前的工作工齡,也都是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
對于工齡不足30年的參保人員來說,如果是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那么大部分人也都是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因為截止到目前來說,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也才10年左右,工齡30年的情況下,實際繳費10年,那么有將近20年的時間都是屬于視同繳費年限的。
但是對于企業單位的參保人員就不同了,因為他們開始繳費的時間比較早,所以對于工齡不足30年的企業單位參保人員,是有可能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
總結來說,在2025年工齡不足30年的參保人員,并不是所有的都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關鍵是要看開始工作的時間是什么時候,以及當地養老保險開始繳費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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