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機構明知狀態下的因果關系阻斷為視角
觀點:司法機關應區分形式欺騙與實質欺騙,要強化對“欺騙手段”實質性的審查,防止刑事手段過度干預金融糾紛。辯護策略需聚焦于因果關系阻斷、金融機構責任分割及主觀目的澄清,以維護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邊界。
案情介紹:
在臨檢二部刑不訴〔2021〕Z10號案件中,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于2017年經營物業公司需要資金,其通過本村張某某聯系到山東某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八岔路支行客戶經理商某某(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另案處理。)申請貸款,商某某告訴王某某每筆10萬元貸款讓其使用2萬元,余款有銀行用于墊付到期貸款利息,王某某同意。王某某于2017年4月2日、5月6日、6月14日在八岔路支行先后辦理三筆貸款,每筆10萬元,共計30萬元。王某某實際得到6萬元貸款,用于了物業公司經營,其余貸款去向、用途未能查清。在辦理貸款過程中,王某某隱瞞和劉某某為男女朋友關系,提交假夫妻關系證明,代替劉某某在貸款手續上簽字,讓臨清市八岔路鎮潘彭店村村民潘某甲、潘某乙,**村村民霍某某、張某乙為貸款保證人。商某某明知王某某不符合貸款條件,未進行貸款調查,將貸款手續上報審批,致使貸款發放。案發后,王某某退交人民幣60016元。截止目前,本金239984元及全部利息未還。
爭議焦點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為經營物業公司,通過銀行客戶經理商某某申請貸款,提交虛假配偶關系證明并冒名簽署保證人文件,實際獲得貸款6萬元用于經營,剩余24萬元未歸還。經辦人商某某明知王某某不符合條件,仍違法放貸。檢察院認為,王某某的欺騙行為未對貸款發放產生實質性影響,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核心爭議在于“欺騙手段”的實質影響性認定。
法律分析
一、騙取貸款罪中“欺騙手段”的實質影響性理論剖析
- 構成要件的核心:欺騙行為與貸款決策的因果關聯
依據《刑法》第 175 條之一,騙取貸款罪的成立,要求欺騙手段致使金融機構陷入錯誤認知并發放貸款。倘若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明悉材料虛假卻依然放貸,那么欺騙行為與貸款發放之間便不存在因果關系,此情形不構成該罪。如當銀行行長知曉借款人虛構材料時,就不存在被騙對象,故而不構成犯罪。
- 實質影響性的判斷準則
欺騙手段必須對信貸決策發揮決定性作用。倘若虛假材料僅僅是形式上的微瑕,而金融機構是基于其他因素(諸如內部人員的利益輸送)發放貸款,那么欺騙行為便不具備實質影響。在本案例中,商某某身為貸款經辦人,明知王某某資質不符且材料虛假,卻仍然推動貸款審批,這表明銀行的決策并非受欺騙行為主導,而是內部違規操作所致。
-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明知”阻卻犯罪構成
若擁有放貸決策權的工作人員未陷入錯誤認識,那么欺騙行為便無法成立。在本案例中,商某某的明知狀態阻斷了“騙”與“取”的因果關系,王某某的虛假材料僅僅是為了滿足程序需求,并未對貸款決策產生實質性誤導。
二、辯護思路的構建
- 欺騙手段未達實質影響性標準
辯護應當著重指出王某某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并未對貸款審批起到決定性作用。商某某的明知意味著銀行并未因虛假材料而產生錯誤認識,貸款的發放乃是其個人的違法操作所導致,與王某某的欺騙行為不存在直接關聯,能夠主張王某某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客觀要件。
- 金融機構的“自我答責”與責任分割
倘若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風險知情卻仍然放貸,那么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商某某作為銀行的代表,其違規行為屬于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方面的問題,王某某的欺騙行為僅僅是次要的誘因,不構成刑事犯罪。
- 損失歸因的多元性分析
即便存在貸款損失,也需要區分欺騙行為與銀行內部瀆職各自所發揮的作用。欺騙手段須直接致使重大損失,然而在本案中,商某某的違法放貸行為是造成損失的主要原因,王某某的虛假材料并非決定性因素,所以不滿足入罪條件。
- 主觀目的的排除
王某某將 6 萬元貸款用于實際經營,這顯示出其具備還款意愿,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倘若行為人將資金用于合法經營并且未逃匿,則不構成金融詐騙類犯罪。
結論與啟示
本案的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對騙取貸款罪“實質影響性”要件的嚴格把握。司法機關應區分形式欺騙與實質欺騙,避免將民事欺詐上升為刑事犯罪。辯護策略需聚焦于因果關系阻斷、金融機構責任分割及主觀目的澄清,以維護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邊界;要強化對“欺騙手段”實質性的審查,防止刑事手段過度干預金融糾紛。
個人觀點,AI輔助
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庭審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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