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揚
一、新聞事件
2025年3月9日下午,在最高人民法院舉辦的2025年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解讀系列全媒體直播訪談第二場活動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何莉說,2024年,媒體曝光的“油罐車運輸食用油”事件令人震驚,也引發人民群眾對食用油安全的擔憂。
事件回顧:
2024年7月初,媒體報道的“油罐車化工油食用油混裝”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報道,有罐車司機向媒體透露,食品類液體和化工液體運輸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車運輸行業里公開的秘密。2024年5月份,媒體記者對此進行了長時間的追蹤調查,發現國內許多普貨罐車運輸的液體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漿、大豆油等可食用液體,也運送煤制油等化工類液體。為了節省開支,不少罐車在換貨運輸過程中不清洗罐體,有些食用油廠家也沒有嚴格把關,不按規定去檢查罐體是否潔凈,造成食用油被殘留的化工液體污染。上述報道提到匯福糧油集團和中儲糧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兩家企業的名字。
在責任認定方面,依法對涉事7家企業給予行政處罰:對河北邢臺卓然聯合運輸車隊,依法收繳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處罰沒款合計約168萬元;對河北邢臺皓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收繳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處罰沒款合計約151萬元;對河北邢臺金谷倉物流有限公司,依法處罰沒款合計約192萬元;對陜西勉縣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依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30萬元;對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百勝隆糧油有限公司,依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26萬元;對中儲糧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依法處罰款約286萬元;對河北三河匯福糧油集團精煉植物油有限公司依法處罰款約251萬元。涉事地區河北邢臺是問題罐車所在地,對罐車運輸失管失察,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負有領導責任,相關監管部門人員負有責任,由地方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責問責。對調查過程中地方發現的公職人員可能存在的失職瀆職不作為問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介入調查。
二、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三、法律知識學習
食品安全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在本事件中,油罐車未徹底清洗即運輸食用油,導致食用油受到污染,屬于“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刑法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在本事件中,如果油罐車運輸的食用油確實受到了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且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相關責任人將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兩個不同的罪名,盡管它們都涉及食品安全問題,但在法律適用、構成要件和處罰標準上存在顯著區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在本事件中,消費者購買的食用油因運輸過程中的污染而存在安全隱患,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事件反思
1. 食品安全監管的漏洞
油罐車運輸食用油事件暴露了食品安全監管中的漏洞。首先,相關部門對食用油運輸環節的監管力度不足,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油罐車未徹底清洗即運輸食用油的行為。其次,食品安全標準的執行力度不夠,導致一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而忽視食品安全。
2. 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
食用油生產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然而,在本事件中,一些企業為了追求利潤,忽視了社會責任,未能對運輸環節進行嚴格把控,導致食用油受到污染。這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健康權益,也影響了企業的聲譽和長遠發展。
3. 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的提升
油罐車運輸食用油事件引發了公眾對食用油安全的擔憂,也促使消費者更加關注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當提高警惕,選擇信譽良好的品牌和商家,避免購買來源不明、質量無保障的食品。同時,消費者應當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對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舉報,共同維護食品安全。
4. 法律制度的完善
油罐車運輸食用油事件也反映出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仍需進一步完善。首先,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各個環節的監管,特別是對運輸、儲存等容易被忽視的環節進行嚴格把控。其次,應當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最后,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從生產到消費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追溯,便于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
結論
油罐車運輸食用油事件不僅是一起食品安全事件,更是一面鏡子,照出了食品安全監管、企業社會責任、消費者意識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足。通過對此事件的深入分析和思考,我們應當認識到食品安全問題的復雜性和嚴峻性,共同努力,從法律、監管、企業、消費者等多個層面入手,構建起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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