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經濟開發區河口村一組村民姜壽兵提供相關證據并實名反映:他承包養殖了7年的60多畝養魚塘,被本村領導要求強制承包給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西團鎮一養殖戶經營,且河口村已與該養殖戶簽定了養殖合同;現村委會再未給出本人任何經濟賠償的同時,強行要求清理本人己養殖7年的魚塘,他后經多次與村部交涉無果,只能走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道路。
姜某陳述:2018年3月本人與本村原養殖戶王某協商,雙方約定王某將自己承包的60畝魚塘轉給本人養殖,每年向其繳納租金,至今本人己養殖7年。在此期間本人擴大了魚塘3畝多的面積、改造了魚塘的排水進水配套設施、建筑了9間房屋,添制了喂魚臺、飼料機、增氧機水泥場、沙砂路面等累計投資60多萬元。經自己不斷改造、投資和辛勤的勞動下,養殖場步入了獲利階段。
2025年3月8日江蘇大豐經濟開發區河口村村民委員會向姜壽兵出具通知書,要求向河口村交付兩處養殖魚塘,原因是河口村委會與大豐區西團鎮養殖戶王某簽訂的流轉合同無法履行,河口村需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姜壽兵于2025年3月12日前將占用魚塘清理完畢還河口村。姜壽兵認為:一、自己從本村村民養殖戶王某流轉的魚塘,且已養殖7年之久,本村領導及所有村民有目共睹,并未因此提出任何異議,相關養魚配套設施和建設投資多達60多萬元,在未終止合同和依法賠償姜壽兵損失的前提下,以外地人已與河口村簽定養殖合同無法履行,村部需承擔違約責任為由,強行清理姜壽兵魚塘,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經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方可辦理。該法第3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反映,有關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應當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由于河口村未依法公布外鄉鎮人員在本村承包養殖及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村委會責任人剝奪了村民的知情權,涉及村民的利益關系。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2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事實證明大豐區經濟開發區河口村委會未依法履行這一程序,作為本村承包該魚塘的當事人姜壽兵也被剝奪了本村村民的代表權、知情權。因此該村與大豐區西團鎮養殖人員所簽魚塘流轉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該村2025年3月8日給姜壽兵出具的通知書,要求清理魚塘交給外地人養殖依法無據、無效。
姜壽兵陳述:河口村要求本人清理魚塘交給村部再承包給外地人,應合理、合法,在維護本村村民權利的基礎上,應給予相關的賠償,這樣才能順民心、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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