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5日是第43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東海縣人民法院推出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旨在通過以案釋法,為廣大消費者依法維權提供維權指引。
案例一
以次充好銷售珠寶,欺詐銷售難逃懲罰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高某通過網絡在東海某公司的店鋪購買天然原礦綠松石飾品、蜜蠟手鐲飾品各9件,共計3435.6元。后高某將其購買的上述商品送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珠寶學院鑒定。經鑒定,該天然原礦綠松石飾品為仿綠松石掛件,蜜蠟手鐲為塑料手鐲。高某為此支付檢測費1170元,郵寄物流費88.64元。高某要求退一賠三,東海某公司退還了3435.6元貨款,但對于賠償及鑒定費用等問題協商未果,高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商品屬于生活消費品,被告東海某公司在出售商品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商品的質量、性能等真實情況,不得作虛假宣傳。本案中,東海某公司在出售該商品時無相應的質量鑒定證明,明知質量不合格,仍然公開出售,系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遂判處東海某公司賠償高某所購涉案商品的三倍賠償款10306.8元,并支付鑒定費1170元及郵寄物流費88.64元。
法官提醒
誠信經營是立業之本,興業之道。市場主體誠實守信,文明守法,不僅能夠降低經營風險,促進企業穩定發展,還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虛假宣傳,以假當真,以次充好,不僅可能面臨高額賠償的經濟損失,還可能涉嫌詐騙犯罪,身陷囹圄。商家應以誠為本,以信經營,切莫以身犯險,得不償失。
(陸大娟)
案例二
孫某訴某珠寶商行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2年11月1日,原告在觀看被告(某珠寶商行)網絡直播中,經被告對其銷售的“培育鉆石”飾品詳細介紹后,購買了“水滴吊墜”、“圓包耳扣”、“往后余生吊墜”各一件,支付價款為788元及1196元。原告通過與賣家客服聯系向其告知不要發假貨,否則將主張“假一賠三”,被告亦承諾放心購買。2022年11月9日,原告收到涉案產品后委托煙臺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鑒定,鑒定結果為:合成碳硅石項墜,備注:商貿名稱“莫桑石”配石未測。后原告找被告協商退貨賠償未果,訴至法院,原告支出鑒定費1000元。庭審中,原告稱因鑒定費過高,其僅鑒定了項鏈,其余兩件產品未做鑒定,被告稱原告所購的全部產品成分都一樣,均屬于莫桑石,原告認可。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某珠寶商行向原告孫某退還貨款1984元,涉案商品退還被告某珠寶商行,被告某珠寶商行向原告孫某賠償5952元及鑒定費1000元。
法官提醒
科技的發展促進了電商平臺的繁榮,網絡購物已成為消費者購物的主要渠道,但電商質量的良莠不齊、虛假宣傳等行為,會極大影響到消費者的購物體驗。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認定,其前提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應如何判斷經營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從欺詐行為概念看,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欺詐行為在法律上分為積極欺詐與消極欺詐兩種情形。積極欺詐是指欺詐者以積極的言辭,提供虛假情況,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如故意夸大商品性能。消極欺詐是指行為人具有告知的義務,但其故意不告知或者隱瞞,致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承諾其所出賣的鉆石為培育鉆石,但實際為莫桑石,店鋪客服亦明確表示若為假貨可主張賠償,因此被告行為構成欺詐,該行為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通過此案例,給予消費者作出維權示范,指明維權方向和路徑,提升維權成功率;也通過此案例,給予銷售者一定的警醒,對虛假營銷做到反制監督作用。
(單迎霞 張晶晶)
案例三
“胎”欺人:貨不對板,買方能否要求懲罰性賠償?
案情回顧
2024年6月,趙某通過抖音平臺看到某輪胎經營部發布了出售二手米其林輪胎的相關視頻,于是按照輪胎經營部的要求添加微信并就買賣事宜進行磋商。趙某稱必須保證是正品米其林輪胎,輪胎經營部保證是原廠正品拆車輪胎米其林,發貨有運費險,有任何質量問題支持退貨,并向趙某發送了貨物細節照片。輪胎經營部通過郵寄方式發貨,同意950元包郵到家。趙某收到輪胎后,發現貨不對板,輪胎經營部郵寄的輪胎并非自己要求購買的米其林輪胎。在與輪胎經營部溝通后,該輪胎經營部拒不退款,趙某拒收貨物。后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輪胎經營部退還貨款950元,并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趙某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輪胎經營部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米其林輪胎,屬于根本違約。趙某請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據,輪胎經營部應當返還趙某已支付的貨款950元,且輪胎經營部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鑒于趙某未收取輪胎經營部的貨物,趙某無需返還貨物。輪胎經營部應當承擔購物價款的三倍的賠償責任,即賠償趙某2850元。
法官提醒
網絡交易平臺不是法外之地,商家應當做到合法、誠信經營。若商家出現向消費者交付不符合約定的貨物等不誠信行為,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欺詐,消費者不僅有權解除合同并拿回貨款,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三倍懲罰性賠償。
作為消費者在網購貨物時應當注意:務必對交易平臺和商家進行全面了解,盡可能選擇正規合法、證照齊全、信譽良好的商家購買,且交易應通過平臺進行,謹慎下單;留存好網購貨物交易相關的交易記錄、物流信息、宣傳圖片、票據、聊天記錄等證據,以便在糾紛發生時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張澤宇)
案例四
微信購買的二手摩托質量不合格,賣家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原告楊某在刷抖音時看到“某機車俱樂部”抖音號出售摩托車,遂與之聯系并應對方要求加其微信聯系購買事宜,該賬號微信名與抖音號同名。后雙方通過微信確認購買摩托車的售后、質保、定金、物流費用及快遞時間等交易問題,賣方稱案涉摩托車為準新車。確認交易信息后,原告向該微信轉賬定金300元,微信顯示收款方為被告秦某,尾款2500元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支付寶賬戶支付。原告后又支付770元運費,收貨后發現案涉摩托車打不著火、鏈條有問題,遂推去修理鋪修理并支付修理費275元以及配件125元。2024年7月,原告將案涉摩托車以1400元轉賣。基于上述情況,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返還原告貨款3965元,并承擔維權所支付的服務費3650元。
法院審理
本案中,原被告通過網絡平臺達成買賣合同,原告按約支付了摩托車價款,但收貨后案涉車輛出現打不著火,發動機和排氣等質量問題的情形,且被告沒有提供證件手續牌照,無法滿足原告的使用目的,可以認定被告交付的車輛不符合雙方對于標的質量的約定,系根本違約,原告作為買受人可以解除案涉合同。但因案涉摩托車已被原告轉賣,無法返還車輛的情況下要求被告退還全部貨款有違公平原則,故差價1400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所支付的物流費、修理費等必要費用1165元系因被告違約所致,故該部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至于原告主張的維權服務費,雙方并無相應約定且不是訴訟的必要支出,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
隨著聊天軟件的廣泛普及和網絡購物的便捷發展,利用微信、QQ等聊天軟件口頭達成買賣交易的消費者越來越多,這種購物形式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容易因缺乏平臺監管、缺少經營者信息等情況產生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二手摩托車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交易過程中主動公開相應資質信息并向消費者詳細還原車輛真實信息。若是經營者的原因導致消費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同時,消費者購車前應當盡到審慎義務,核實賣方姓名、營業資質等信息,必要時通過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和評估,避免依賴經營者單方出具的車況信息。付款時應優先選擇當面交易或有第三方平臺保障的渠道進行付款,確保交易安全,且在無書面買賣合同的情況下應注意保留交易內容,降低購物風險。
(井西華、程宣綺)
案例五
提醒!這些人買到假貨不能退一賠三!
案情回顧
朱某職業是商家,在安徽某地有實體店鋪,因進貨需要,2024年,朱某在某珠寶公司拼多多店鋪購買了多件和田玉和水晶飾品,收到貨物后朱某自行至鑒定機構對其購買的商品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部分飾品材質為玻璃,其余飾品材質為玉髓,均與商品標題介紹的商品材質不符。朱某與某珠寶公司協商要求退一賠三,某珠寶公司僅退還款項,未進行賠償,朱某遂提起訴訟。另查明,朱某在本院近期內還有3件起訴他人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本案中,原告朱某短期內購買了較多數量的同款商品,對于購買用途稱其想出售,結合其稱自己也有實體店鋪,以及近期內其在本院也有其他類似訴訟案件,本院認為,原告朱某購買案涉商品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因此,原告朱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要求被告某珠寶公司三倍賠償,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退一賠三”的規定,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購買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行為目的是基于生活需要才是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消費者”,若是為了盈利、生產、業務等所需,顯然不是“生活需要”,則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的范疇,不能適用“退一賠三”的規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在此也提醒廣大商家,合法、誠信經營是立業之道、興業之本,切莫心存僥幸、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無論交易對象為普通消費者抑或同業經營者,任何欺詐行為都難逃懲戒。希望廣大商家恪守商業道德,共筑誠信市場環境。
(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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