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4年3月,被告人馬某梅為獲取非法利益,從他人處以每瓶12元左右的價格購買“高效風濕定膠囊”,并伙同李某霞(已判決)等人通過電話聯系、介紹,發展下線,用銀行卡、微信等方式收款,快遞點郵寄方式發貨,在全國范圍內銷售“高效風濕定膠囊”的藥品。被告人馬某梅以平均每瓶15元的價格向他人銷售“高效風濕定膠囊”,共計銷售人民幣3,783,846.16元,每瓶獲利約人民幣3元,共獲利人民幣70余萬元。
經鑒定,“高效風濕定膠囊”標示批準文號為虛假文號,未取得合法藥品批準文號。其包裝和說明書上標示有“功能”、“主治”等藥品屬性內容;包裝顯示其主要成分“人參、血竭、全蝎、白花蛇、曼陀羅、透骨草、土元”等均為中藥材;但該產品檢測出布洛芬、吡羅昔康、醋酸潑尼松、吲哚美辛等成分。上述涉案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為假藥。
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馬某梅面向社會大眾銷售假藥,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利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新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梅為謀取非法利益,銷售假藥378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且應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馬某梅等人的行為同時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利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依法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梅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60萬元;追繳被告人馬某梅違法所得7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馬某梅于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責令被告人馬某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11,351,538.48元。宣判后,被告人馬某梅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藥品作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其質量關乎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觸碰的紅線。本案中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使用含有布洛芬、吡羅昔康等止痛消炎的西藥冒充中藥制品面向社會大眾銷售,屬于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銷售金額高達378萬余元,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準確適用公共利益損害懲罰性賠償,加大違法行為人的侵權成本,在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責令違法行為人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支付銷售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有力震懾了違法犯罪,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供 稿:省法院田海龍、洛陽中院孫一丹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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