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二級,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如何懲罰?
案例:孫某甲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08刑初475號
損害后果:輕傷二級
案發時間:2024.05.29
裁判日期:2024.10.12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5月29日19時許,被告人孫某甲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村××棟××單元門口與范某甲發生口角進而引發肢體沖突,孫某甲用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傷范某甲,經鑒定,范某甲之損傷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甲案發后投案自首,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告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手機損失費、律師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8976.13元。
被告人孫某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表示原告人訴求過高,律師費不予賠償,手機不可能壞,只認可有票據的。
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孫某甲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即使認定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主觀惡性小、被害人存在過錯等情節,建議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由此所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關于附帶民事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賠償手機損失費的意見,因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案發當時其手機被損壞的情況,且其提供的票據只能購買價格,無法證實被損壞的實際價值,故對此主張,不予支持;對其主張律師費的意見,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不予支持。
案發后,被告人孫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
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正當防衛的觀點,從本案事實及證據看,被告人和被害人系鄰居,雙方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引發肢體沖突,被告人持刀將被害人捅傷,其行為并不屬于防衛性質,不構成防衛過當,對辯護人的此觀點不予支持。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孫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限被告人孫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范某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3743.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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