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連云港某法院對六名未成年人的一項判決,得到網友們的一致擁護和支持。
案件緣起于連云港一中學學生中11名學生自組織的“品茶大會”微信群。一日,群主小辛在群里發出“小文就是個綠茶!”“她睡覺打呼像豬一樣!”的信息,其他群友迅速“聲援”,還有人發來P圖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小辛繼續頻繁發捕辱罵、嘲諷、詆毀小文的言論。
小文得知翻看這些聊天記錄后,心中充滿憤怒和委屈,鼓起勇氣把情況反映給學校。學校調查核實事情后,對小辛等學生作出嚴重警告處分,群內11人都被要求簽署保證書,承諾不再發生類似行為。
不難理解,學校的處置也就只能到這一步了。但這樣的處分對于涉案學生能夠起到多大的警戒作用,實在很難評估。而且讓所有人簽署保證書并不妥當,沒有參與攻擊傷害小文的成員不該受牽連。
幸好受害者小文做了一件正確的事。她認為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了嚴重侵害,需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便以小辛及五名舍友侵害了其名譽權為由,將六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費用。
法官做了一項合法合理合情的判決。判令六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具體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同意),若各被告逾期不履行,將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公布判決的主要內容,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告負擔;同時,六名被告還需賠償原告維權開支費用6000元。因六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
法官如此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希望這項判決能夠成為典型判例,得到推廣。
成長中的未成年人,做錯事,說錯話,走彎路,很正常。但一定要認真引導、嚴格要求,要從小事教育起。成年人也必須“莫以惡小而為之”,對未成年人的要求也須如此。大惡都是從小惡開始的。讓犯錯誤的未成年人付出實實在在的代價,可以促使當事人吸取教訓,加強記憶,時常警醒自己不再重犯。否則,不痛不癢的批評教育,會使之感到無所謂、沒關系,導致走向大惡,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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