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成年人一旦因刑事犯罪被判刑處理,這份記錄將會跟隨他終身,但這并不意味這一份永遠無法消除的、恥辱的烙印,出獄后能否重返社會,造福人民群眾,更體現一個人品質的珍貴。誠然,有部分犯罪分子不思悔改,出獄之后再次犯罪入獄,但大多數受過刑事犯罪處罰的人都渴望能夠以一個正常人的身份回歸社會,彌補對社會造成的創傷。但是,洗心革面的你是否繳納了罰金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罰金,作為一種懲罰性的金錢類附加刑,主要作用是對犯罪分子進行物質懲罰,并通過這種物質懲罰來威懾其他潛在的犯罪分子,可以說是最常見的刑罰了,但是很多出獄后的朋友都有一個疑問,我都服完刑了,我還要繳納罰金嗎?答案當然是肯定的,為什么呢?
一是主刑和附加刑互相獨立,互不影響對方的執行。無論一個人被判處的是限制自由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還是無期徒刑,同時被判處了罰金,這兩個刑罰是互相獨立的,不因為在監獄中服完主刑,附加刑就自動取消了,反之,也不會因為繳納了罰金,就不用收監執行了。
二是未履行的罰金會進入法院的執行程序。未履行的罰金經過該院刑事審判庭移送至執行局進行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出獄后拒不履行,也不配合法院的工作,如實申報自己的財產,說明自己的情況,法院則會對其實施執行措施,查封其賬戶,執行其財產,將其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同時作為執行案件被公開。對于剛出獄的人來說,會影響正常進行社會活動,同時,在中國執行公開網上搜索時,也會被人發現有過犯罪記錄,是法院被執行人。
但是你也不用擔心,現在法院執行強調善意文明執行。對于一部分剛出獄不久的人來說,他們沒有什么積蓄和財產,缺乏立刻回歸社會的能力,謀生的本領和手段不足,需要一段時間進行適應,無法立即履行罰金。此時則需要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前往法院如實說明情況,法院通常不會對你十分嚴厲的執行,不會拍賣你居住的房屋、將你拘留等,給你以正常生活的空間和時間,讓你重新回到社會中去,再慢慢償還自己的曾經犯下的錯誤,繳納罰金。
文稿 金書磊
排版 蒼 菲
審核 吳嘉臻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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