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甌海區房屋征收房票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甌海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加快征收安置進度,拓寬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渠道,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環境和住房條件,切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對剛性和改善性住房的多樣化需求,根據《溫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關于加快推進溫州市區房屋征收實施房票的意見》(溫政辦〔2024〕4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房票定義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規定,將征收補償權益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內用于購買房屋的結算憑證。房票樣式統一制定。
二、房票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細則施行后實施的甌海區范圍內住宅房屋征收項目,項目開具的房票可以在市區(包括鹿城、龍灣、甌海、洞頭、溫州海經區)范圍內跨行政區域使用。
三、房票價值
房票價值包括權益金額和房票獎勵。權益金額為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權益的量化(含實施方案中明確的各項獎勵)。
(一)權益金額
1.貨幣補償權益金額。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權益金額根據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結合被征收合法(視同合法)房屋市場評估價確定。
2.產權調換權益金額。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權益金額按照產權調換方式計算的應安置面積結合區域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扣減應繳房款后確定。
(二)房票獎勵
使用房票購房的,根據購房時間給予使用權益金額15%以內獎勵。
四、房票獎勵
房票購房時間自出票之日起分為6個月內、12個月內、24個月內、24個月后(僅限延期對象)四檔。根據購房時間不同,以購房所使用的權益金額按如下比例計算購房獎勵:
1.購買甌海區行政區域內政府統籌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購房獎勵分別為15%、10%、8%、5%。
2.購買甌海區行政區域外政府統籌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購房獎勵分別為7.5%、5%、4%、2.5%。
五、臨時安置及搬遷
選擇房票結算的,一次性給予24個月臨時安置費作為獎勵,自騰空并經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不再支付其他臨時安置費)。
選擇貨幣補償權益量化的,搬遷費計算一次;選擇產權調換權益量化的,搬遷費計算兩次。
臨時安置費及搬遷費、附著物及補助等另行支付。
六、可選房源
房票使用人可以通過“房源超市”使用房票購房,并且享受相應的獎勵政策。
(一)政府統籌房
選擇置換政府統籌房的,房源價值按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確定。
(二)商定商品房
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已辦理首次登記,經市級相關部門聯合屬地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會商后確定的商品房。
七、房票使用規則
(一)房票變更。房票的核發對象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被征收人在領取房票后,在房票有效期內可允許實名變更一次,變更對象為近親屬。變更后的房票使用期限、購房時點和獎勵仍從原房票出票之日起計算,由房票使用人結算。房票原核發對象為企業等非自然人的,不得變更。
(二)限期使用。房票自出票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過24個月。房票使用人在出票后24個月內未購房但仍有購房意愿的,可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出延期申請,房票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三)房票拆票。房票使用人購買房源超市所列房源,房票價值的全額在抵付購房款后仍有結余的,征收實施單位根據購房款總額進行拆票。拆票按照權益金額和購房獎勵的相應比例進行拆分。拆票后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不變,房票價值相應調整。
八、房票期滿處置
房票使用期限屆滿后,已使用房票的權益金額超過80%(含)的,剩余房票價值應扣除未使用權益金額部分的房票獎勵后予以兌付;未超過80%的,剩余房票價值應按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方式的相應比例予以兌付。
九、其他事項
(一)房源提供單位和房票使用人應秉持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循房票的相關規定,對弄虛作假、套取安置補償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相應法律責任。
(二)該實施細則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溫州市甌海區房屋征收住宅市場化安置實施細則(試行)》(溫甌政辦發〔2015〕122號)、《甌海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實施細則》(溫甌政發〔2023〕160號)同時廢止。施行之前已發布征收補償實施方案的房屋征收項目按原補償方案執行,已實施的房票項目按原房票使用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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