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明確了執法部門收集證據的六種方式,為規范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提供了依據。
一、詢問取證: 通過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等,聽取陳述、申辯,獲取第一手資料。需注意程序合法,避免誘供、逼供。
二、調取證據: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等,確保證據客觀全面,并妥善保管。
三、技術取證: 利用監控錄像、電子數據等技術手段收集證據,提高證明力,但需確保技術手段合法規范。
四、鑒定取證: 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專業問題進行鑒定,提供科學依據,需選擇正規機構并確保程序公正。
五、勘驗檢查: 對案件現場或物品進行勘驗檢查,直觀了解案情,但需避免侵害當事人權益。
六、其他方式: 依法采取公告、協查等方式收集證據,靈活適應不同案件需求。
總之,第三十四條為執法部門提供了多元化的證據收集路徑,執法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方式,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確保證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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