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祁某與被告劉某曾為夫妻。2016年,雙方居住的老家拆遷,開始發放過渡費。2019年6月雙方分居,并于2020 年4月15日協議離婚。原告祁某稱,自分居后,因原告戶口仍在被告處,過渡費一直由劉某領取且未給付原告。祁某將劉某起訴至管城法院,請求判令劉某返還2020年4月16日至2022年12月的過渡費34000元。
法院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劉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祁某通過申請調查令,調取祁某過渡費發放標準及明細,共計34000元均已發放至劉某銀行賬戶中。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原告祁某與被告劉某已于2020年4月15日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后被告劉某收取原告祁某的過渡費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已構成不當得利。現原告祁某主張被告劉某返還過渡費3400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劉某返還原告祁某過渡費34000元。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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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農村婦女因傳統婚嫁習俗常將戶口遷入夫家,但在離婚后諸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等依法應享有的權益,可能會被夫家獨自占有。本案中,祁某雖離婚但戶口未遷出,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未改變,依法享有土地征收補償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之規定,離婚并未剝奪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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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當得利的構成
構成不當得利應滿足以下要件:一方取得利益且沒有合法根據;另一方受到損失;一方所取得的利益與另一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被告劉某在離婚后領取原告祁某的過渡費沒有法律依據,且導致祁某權益受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之規定,認定劉某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供 稿:鄭州管城區法院陳春陽、徐曉艷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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