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社會上陸續出現了一些拍攝“商品打假”的視頻,弄出名氣的比如有“鐵頭”,再比如“狂飆兄弟”。看視頻的觀眾們看了后,也大多會感到解氣。畢竟沒有誰會喜歡坑蒙拐騙,欺騙大眾消費者的商家們。
在這些打假視頻里,大多打假人會集結數人到涉事企業或商鋪門前或經營場所內進行維權,維權時會有專人負責拍攝,有些還會帶幾本法律條文(比如視頻里看到“鐵頭”帶過一本《憲法》),然后以一種大吵大鬧的氣勢進行。在這過程中可能會有市場監管局的工作人員或警察在場行政執法或維持秩序。
總體上說,我覺得民間人士對偽劣商品進行打假,對社會是有益的。客觀上,這起到了一種公民監督的作用。但我也發現,當下的打假也存在一些問題,這需要從法律上予以規制。因此,這篇文章我從法律的角度,對打假團隊提出一些法律建議。
之前我看過一個打假視頻:狂飆兄弟帶著數人去某二手汽車門店進行打假。帶去的幾個人氣勢洶洶,且與商家溝通過程中對商家不斷進行言語上的攻擊,令人觀感不適。此外,打假的結局還很戲劇性,打假打錯了,最后狂飆兄弟對老板進行賠禮道歉。
從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出目前法律對打假行為進行適當規制的必要性。因為如果不進行規制,那么任何人都可以直接沖到商戶公司進行大吵大鬧式維權,甚至是錯誤維權或惡意維權。
在現實中,幫助消費者進行維權比較典型的有:電視臺或媒體采訪曝光、委托律師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等。但在“法無禁止即可為”民事活動原則下,法律也沒有禁止公民個人幫助他人進行維權。就我個人而言,我不贊同取消當下所有的打假行為,只要控制在法律框架內即可。
但這涉及到一個問題便是:幫助他人進行維權時,一定要有求助人簽署的授權手續。如果沒有授權手續,則打假團隊便失去了打假的主體資格,同時也會使得民間打假陷入混亂的狀態。
獲得了求助人的授權委托后,如果要進入商戶或企業的辦公地點或場地內,則需要征求對方的意見。如果商家不愿意進行協商處理問題,則不能強行進入。打假的過程,其實也是一個與商家進行協商的過程,比如協商返還商品購買費用,或要求賠償損失等。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可以錄音錄像,但同時需要注意保護被拍攝人的肖像權、隱私權等,不能構成侵權。
社會公民打假,不同于行政機關執法。只有行政機關才有合法的權利進入商家內部進行調查取證等各種執法。這是法律明確賦予的。而社會公民打假則有所不同,法律沒有賦予其強行進入商家內部進行調查的權利。因此,如果商家不愿意進行協商解決或不愿意當面就產品問題進行對質,此時打假團隊強行進入的話,則屬于違法。當然,如果打假團隊在行政執法機關的陪同下,獲得一定的允許而進入商家內部進行當面對質或舉報的,則問題不大。
在商家愿意打假團隊進入內部進行協商或當面對質的情況下,打假團隊要控制情緒,不要大吵大鬧,以證據服人,以理服人。尤其不能對他人進行言語上的攻擊和羞辱,因為這同樣涉嫌違法。
此外,在協商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不要出現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據杭州公安發布的警情通報,“鐵頭”等人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事立案偵查。
盡管社會上確實存在一些公益組織或個人,為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自愿義務性進行打假。但同時,也有很多打假團隊的背后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換。
其實,我們這個社會也要允許做好事的人獲得一定的間接利益,比如因打假出名后獲得相應的網紅經濟效應,這些我覺得是可以接受的。這也符合智慧名言“君子論跡不論心,論心世上無完人”的說法。但我們社會不能接受的是,打假團隊利用打假去做違法犯罪的事。另外,對于打假團隊,我建議有必要需有一個法律團隊進行風險把控。(內容來源:微信公眾號@我是孟律師。如若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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