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集中曝光5起教育培訓違法廣告典型案例,涉及虛構教學成果、虛假師資宣傳等問題,這一行動再次凸顯監管部門對教育培訓行業虛假宣傳的零容忍態度。值得關注的是,此類問題并非個案——2023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中,“講真學堂”母公司北京登高而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高而歌”)因虛構“聲音變現”合作方、夸大試音機會等行為,被法院判決退還學員培訓費2000元。
公司虛構合作方 夸大變現承諾
2021年12月,原告楊先生通過網絡直播被登高而歌的“聲音美化變現進階訓練營”吸引。招生主播宣稱課程僅招120人、學費2580元,且學習后可成為爾灣集團聲音教練,錄一本書就能賺七八千元。更誘人的是,被告承諾提供“雙師教學”“每周3次一對一指導”,并與53家主流媒體平臺合作,確保學員3個月內接單變現。
然而,楊先生報名后發現:實際學員遠超120人,所謂“試音機會”不過是各期學員循環使用的虛假劇本,既無真實合作方也無正式錄制。班主任推薦的“變現資源”純屬自導自演,承諾的“普通話證書”“主持人資格證”更是子虛烏有。
登高而歌被判違約 類似投訴比比皆是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在宣傳中虛構營業執照、聘書等資質,夸大師資力量和變現渠道,其行為已構成違約。盡管被告辯稱“是否變現取決于學員自身能力”,但法院認為,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履行推薦兼職的合同義務,最終判決退還2000元培訓費,但因缺乏直接欺詐證據,駁回三倍賠償請求。
此外,信網從黑貓投訴平臺獲悉,“講真學堂”的聲音課程累計被投訴達300余次,涉及虛假宣傳、退費難等問題。而根據全國12315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北京登高而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份的公示調解成功率不足5%。
虛假宣傳不等于欺詐 消費者維權需精準舉證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被告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欺詐需滿足“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且“消費者因此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法院認為,被告雖存在虛構合作方、夸大承諾等行為,但未直接證據證明其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此不構成欺詐,僅構成合同違約。這一判決提示消費者:維權時需區分虛假宣傳與欺詐,重點收集合同約定、宣傳材料、溝通記錄等證據。文/谷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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