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廣東,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廣東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并發布了《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也印發《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規定》的通知,意在規范征地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這些新的規定引起了大家熱議,有以下亮點值得我們關注:
1、廣東
(1)申請征收土地需完成6個法定程序。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自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施行后,征收集體土地的程序就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比如說,從之前的征地批后公告改成了征地批前公告。也就是說,土地征收必須要先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然后再進行報批,這樣一來,在很大程度上就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相關權益。
(2)土地征收預公告可采取以下方式告知被征收人。
《條例》
第二十七條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預公告,采用書面張貼、網站公開、信息推送或者上戶送達等多種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并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土地征收預公告是必須要有的一份文件,通過這份文件,那么廣大被征收人才能知道征地的具體信息,比如征收目的,征收土地是用來干什么的,補償標準、征收主體是誰等等,如果大家并沒有看見這樣一份文件,那說明此次征收存在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權的行為。
(3)相關費用未足額預存到專門賬戶的,不得批準征地。
《條例》
第三十三條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實行預存制度。
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將測算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存至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有關賬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至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并保證專款專用。
有關費用未足額預存到專門賬戶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也就是說,如果在報批之前,相關補償費用并沒有到位,那么就無法獲得批準。
2、南京
(1)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百分之十。
根據南京市《補償安置辦法》中的規定: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百分之十,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踐中,如果征收方違反規定,在未達到簽約比例,未得到批準征地的情況下,強制占用老百姓土地,那么征收行為就是不合法的。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則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要求他們查處違法行為,如果相關部門未查處,建議被征收人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土地的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征收方應當要開展擬征收土地的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以及人口等情況。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需要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并要在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至少五個工作日。
另外,在開展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時,還應當邀請被征地農民或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聽取意見。如果相關部門未實地調查,也未讓被征地農民或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那么則是不合法的。
3、河北
(1)補償協議簽約必須要達到兩個90%的比例。
《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
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10%,未簽訂協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擬征收土地總面積的10%。
河北省此次發布的新征收土地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征收方若想占用土地,必須要完成兩個百分之九十,才能向有關部門報批,第一個百分之九十就是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人數必須要達到90%,這點在其他地區發布的補償安置規定中也都有規定。
第二個則是,如果有10%以上的土地面積未簽約,那么即便簽約人數達到了比例,其也不能向有關部門報批,簡單點來說就是,簽約人數和簽約人數所占用的土地面積都達到了90%,征收方才可以向有關部門報批,否則就無法獲得批準文件。
這個條款是一個硬性指標。在征地時難免雙方會談不攏,談不攏的拆遷戶就不簽協議,怎么辦?根據這一條款,如果不簽協議的超過了總數的10%,或者不簽協議的面積超過了總面積的10%,這個征地就是非法的,地就不能征。
(2)超過一半拆遷戶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必須組織聽證。
《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規定》
第十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建議的,可以通過補償安置公告中的異議反饋渠道向市、縣(市、區)政府提出,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回應。
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
也就是說如果超過一半的拆遷戶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認為該補償方案與法律法規相悖,政府就必須要組織聽證。然后再根據聽證會等情況確定補償方案并對外發布。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明確要求,市、縣(市、區)政府在土地征收申報文件中,應當對聽證情況進行如實說明。也就是說,聽證會的情況要如實記錄,并一同上報留檔。
以上只列舉了三個城市出的新規定,僅供大家參考。大家也可以多關注自己所在地區的政策規定,提前進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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