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新鮮服務快樂
眉山新鮮事兒 就從這里開始
聚焦抓實“155”重點工作
實施“五大警務”????
深入開展生態警務
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
眉山天府公安
在行動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長江十年禁漁”,這是一條不可觸摸的“高壓線”,但總有人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3月25日,青龍派出所接到報警,岷江邊有人正在非法網魚。民警迅速趕往現場,將正在岷江青龍段實施非法捕撈的嫌疑人高某當場抓獲,查獲漁網1套、漁獲物2尾。
“這幾天魚要好網一些,河里面的魚會到河邊產籽。”經查,高某為了滿足口腹之欲,明知是禁漁區、禁漁期內,還使用“粘網”非法捕撈水產品。
目前,高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根據我市《關于眉山境內天然水域實施全面禁漁加強漁業資源保護的通告》和《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釣管理辦法(試行)》,水生生物保護區(周公河珍稀魚類省級自然保護區洪雅段、岷江長吻鮠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青神段)已從2020年1月1日零時起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包括垂釣),時間為長期;水生生物保護區以外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止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生產性禁捕。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魚類繁殖季節,禁止一切形式的垂釣作業。
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禁止非法捕撈作業、生產性垂釣、水禽放養和扎巢取卵;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非法漁獲物收購、運輸、貯藏、加工、銷售和經營利用;禁止制造、銷售、宣傳禁用的漁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莫讓“漁網”觸碰“法網”
切勿為了
一時口腹之欲或蠅頭小利
觸碰法律紅線
尊重自然 順應自然 保護自然
守護生態環境
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來源:天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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