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跨境電詐集團的覆滅
2020年,上海法院審理了一起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黃某、李某輝等人在柬埔寨組建詐騙集團,通過虛構“高富帥”人設誘導女性下載虛假投資平臺,騙取100余名被害人1億余元。法院認定三人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俞強律師提示:本案體現了司法機關對跨境電詐犯罪“全鏈條打擊”的立場,首犯頂格量刑釋放了從嚴懲治的強烈信號。
二、電信詐騙罪的三大核心法律問題
1. 數額認定:3000元即可入罪
根據2016年《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電信詐騙的入罪門檻顯著低于普通詐騙:
3000元:數額較大(3年以下)
3萬元:數額巨大(3-10年)
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10年以上或無期)
實務難點:對于“兩年內多次詐騙未處理”的情形,數額可累計計算。例如,某團伙以“刷單返利”為名單筆詐騙588元,但累計騙取103人5萬余元,仍構成數額巨大。
2. 十大從重情節:量刑可突破上限
《意見》明確10種從重處罰情形,包括:
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
冒充公檢法人員
在境外實施詐騙
詐騙殘疾人、學生、重病患者
典型案例:某團伙冒充醫保中心工作人員,謊稱被害人涉嫌犯罪需轉移資金,騙取1036萬元,主犯因“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加重處罰。
3. 關聯犯罪:數罪并罰成常態
電信詐騙往往伴隨其他犯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購買10萬條以上信息可入罪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短信超5000條即構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轉移贓款按共犯論處
案例參考:梁某在緬甸設立詐騙窩點,提供公民信息和技術支持,最終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等數罪并罰。
三、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
1. 犯罪未遂的認定邊界
根據《意見》,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或撥打電話500人次以上,即使未實際騙得財物,仍可按詐騙罪(未遂)追責。例如,林某使用偽基站發送3萬條虛假貸款短信,雖未成功騙錢,仍被判刑3年7個月。
2. 主從犯的區分標準
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者(如跨境電詐集團老板)
骨干成員:提供技術、管理支持(如搭建虛假投資平臺)
一般參與者:撥打詐騙電話、轉移贓款等
量刑差異:上海黃某案中,首犯被判無期,而撥打詐騙電話的業務員刑期多為1-3年。
3. 境外證據的采信規則
跨境電詐案件中,境外電子數據需經公證認證,并結合聊天記錄、資金流水等形成證據鏈。例如,某案通過“Telegram”聊天記錄鎖定主犯分工,最終定罪。
四、風險防范:公眾如何避免被騙?
警惕“高收益”陷阱:虛假投資、刷單返利是電詐高發領域,凡要求提前支付“保證金”均需謹慎。
核實身份信息:公檢法機關不會通過電話要求轉賬,可主動撥打110或前往派出所核實。
保護個人信息:不隨意點擊陌生鏈接,避免在非正規平臺填寫銀行卡、身份證信息。
俞強律師提示:若已遭遇詐騙,應立即報警并保存轉賬記錄、聊天截圖等證據,爭取凍結涉案賬戶。
五、互動設計
“你在生活中遇到過電信詐騙嗎?是否成功識破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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