絳縣人民法院:婚約財產引起糾紛 法官調解當場履行
彩禮源于我國古代婚姻習俗,有著廣泛的民俗社會基礎,但一旦雙方關系出現裂痕,也常常成為爭議的焦點。近日,絳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團隊成功調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當場履行,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簡介:
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經人介紹相識,二人于2022年6月訂婚,楊某及其父母支付王某及其母親彩禮等費用共計258000元,之后楊某和王某按照當地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共同生活期間楊某通過向朋友借款及從支付寶、微信、信用卡貸款等方式累計向王某轉款30余萬元。由于各種原因,楊某與王某未進行結婚登記。現楊某及其父母起訴王某及其母親要求退還彩禮258000元,同時楊某主張王某返還其給付的款項30余萬元。
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衛冬艷詳細了解了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及實際情況,并耐心釋法明理,引導雙方理性協商,雙方最終放下芥蒂,達成一致意見。由王某及其母親向楊某及其父母返還30萬元,調解當日給付5萬元,剩余25萬元分期給付。至此,該案得以順利化解。本案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于2025年3月14日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后,該規定明確指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故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中,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第四條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下一步,絳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團隊將始終秉持“如我在訴”理念,努力尋求家事糾紛最優解,統籌兼顧法律規定和本地風俗習慣,切實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積極倡導樸實勤儉的婚嫁風尚,讓婚姻緣起于“真心”,讓“彩禮”定位于“禮”而非“財”。
?來源:絳縣法院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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