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里的謊言真的多,不新鮮了,看到一篇文章說,甚至成了謊言的“溫床”。
這些原、被告撒謊的時候“信誓旦旦”,就是想搞混事實,逃避責任,或者撈點不該得的好處。
比如:“我沒收到法院傳票” “調解協議不是我自愿簽的” “借條打了,但我沒收到錢” “這不是我的聊天記錄” “簽名、手印是偽造的” “我說的都是事實,你們去查呀”
這些話聽著耳熟不?我有個熟人前陣子就被起訴了,原告明明是他同學,還一起做過生意,結果原告卻說兩人根本不認識,還誣賴被告偷用了他家的房子。
法庭本該是還原真相、維護正義的地方,現在卻成了謊言的“樂園”,這讓人很揪心。
這些人為了私利,把誠信拋到腦后,在肅靜的高堂上滿嘴胡言,不僅大大滴浪費了司法資源,還把法治根基給侵蝕了。
這些謊言背后,其實反映了幾個問題:一是法律的威懾力不夠,二是社會誠信缺失,三是技術手段也有局限。
我說個離婚案子,被告一開始死活不承認婚內財產協議上的簽名是自己寫的,還要求鑒定筆跡。結果鑒定快開始了,他又改口承認簽名是真的。
這種“先否認后自認”的把戲,直接讓司法程序白忙活一場,最后被法院罰了5000元。
一個房屋買賣糾紛,原告張某硬說被告不是中介,結果微信聊天記錄里一句“中介兄弟”就把他給揭穿了。
這些人就是利用司法程序的嚴謹性,通過“申請鑒定”“否認證據”來拖延訴訟,純粹是在浪費司法資源。
更惡劣的謊言已經構成犯罪了。李某某為了躲掉千萬債務,和小姑子賀某某串通,偽造房屋買賣合同,想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來阻礙房產拍賣,結果法院的執行程序都中止了。最后這倆人因為虛假訴訟罪,分別被判了10個月和8個月的刑。
這種事可不是簡單的誠信問題,而是把訴訟當成了犯罪的工具,直接沖擊司法秩序。有個公司,為了不付70萬元設備款,編造第三方拒收的理由,法院調查后,他們還多次改口,胡亂陳述。
這些案例都說明,一旦謊言和利益綁得太緊,就可能變成系統性的欺詐。
現在技術進步了,謊言的形式也“升級”了。比如有個酒店老板王某,在商標侵權案里,死活不承認自己用了侵權標識,結果法庭通過平臺數據一查,就把他給揪出來了。
還有呂某,在工程糾紛里,先說地下室不存在,后來又承認有地下室,還說是因為“工程常識不足”。
這些人利用電子證據的復雜性,編造“賬號被盜”“內容被篡改”之類的借口,逼得法院要花大力氣去驗證,這不就是增加司法成本嘛。
再看當下,法律對虛假陳述的處罰有點“冰火兩重天”。
有家物流公司因為虛假陳述被罰5萬元,有的地方法院對虛報醫療費的當事人只是訓誡一下。
雖然這種差異是考慮了個案情節,但也讓人覺得“撒謊未必受重罰”。幾千元的罰款,和動輒數十萬的利益比起來,太不值一提了,反而讓人有了“賭一把”的心態。
違法成本低,社會誠信體系又脆弱,成本、誠信和技術這三方面都不平衡,就成了謊言滋生的“土壤”。
現在“老實人吃虧”好像成了潛規則,訴訟都快變成“演技比拼”了。有些律師甚至還教當事人“選擇性陳述”,把法庭當成了“謊言訓練場”。
這事的根本原因在于,社會對失信行為的懲戒還只局限在司法領域,沒有跨行業的聯合懲戒機制,所以當事人更容易心存僥幸。
雖然現在微信記錄、支付流水這些技術證據能幫法官揭穿謊言,但當事人通過“碎片化舉證”“拒不配合鑒定”這些手段,還是能制造出事實迷霧。比如在虛報醫療費的案子中,要不是法官當庭核查微信賬單,光聽當事人說,根本就發現不了謊言。
現在技術手段的普及速度,還沒趕上謊言的復雜程度。法庭上的謊言,既是法治進程中的“老大難”問題,也是社會誠信的一面鏡子。
要想解決這個問題,不能光靠法官的“火眼金睛”,還得靠制度、技術、文化的協同進步。
只有讓說謊的人付出高昂成本和慘痛代價,讓誠信真正融入社會的血液,才能讓法庭回歸“事實勝于雄辯”的法庭生態。
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