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斷是非第一百零四期
3月29日晚上,由深圳市法學會、深圳圖書館共同主辦的第一百零四期“民斷是非”大型思辨性公益普法活動針對議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標準是否應進一步提高?”,邀請到了廣州大學辯論隊和暨南大學深圳校區辯論隊的優秀辯手們展開精彩辯論。中國電子商會電商專委會副秘書長、消費保數據研究院院長黃雪怡女士作為點評專家參與本場辯論賽,現場也有11位來自各行各業的大眾評審對正反雙方的觀點進行投票。
正反雙方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標準是否應進一步提高?”展開了全面探討。最終,大眾評審中,7票支持正方觀點“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標準應進一步提高”,4票支持反方觀點“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標準不應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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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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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觀點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55 條規定,經營者存存在欺詐行為時需承擔三倍賠償(最低500元),造成嚴重人身損害時可追加兩倍以下懲罰性賠償。然而,現行的懲罰性賠償力度并不足以對消費者權益侵犯行為起到威懾作用。基于此,我方認為應該提高懲罰性標準,理由如下:
首先,隨著時代變遷,技術的發展雖然為我們生活帶來了便利,卻也同樣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愈發廣泛。以虛假營銷這一方面為例,在大數據精準推送和AI炮制虛假廣告的作用下,消費者比以往任何時期都更容易受到無良商家的欺詐。根據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2018年至2025年2月底,該院共受理涉網絡消費虛假宣傳案件6734件,其中2022年767件,2023年1676件,2024年1333件,案件數量整體呈上升態勢。提高懲罰性標準,將有助于威懾不法分子,遏制此類案件的增長趨勢。
其次,現行懲罰性標準過低,不僅無法起到威懾作用,同時也打擊了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盡管現行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為商品或服務價款的三倍,但小額商品的三倍賠償可能難以覆蓋消費者維權成本,甚至低于經營者的違法收益。消費者尋找第三方質檢費用高昂,例如,紡織品在100元-2000元,電子產品在500元-3000元,很多時候商家給的賠償金額甚至不足以支付質檢費用,所以無法有效地震懾商家。另一方面,現行賠償標準也未考慮消費者個人的精神損失與維權的時間成本。根據今年3月人民網“人民投訴”平臺發布的“3·15”消費維權數據報告指出,傳統消費維權難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證據門檻高、證據固化難往往是消費者維權途徑上的第一道坎。而產品質量檢測往往又需要依賴第三方機構,費用有時往往大于商品價值本身。而現行法律中500元兜底的賠償標準又未能充分考慮地方物價因素,在經濟發達地區無法形成有效激勵,反而削弱消費者維權動力。以2022年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發布的報告為例,調查發現遇到大數據殺熟問題時,只有不足5%的消費者通過司法渠道維權,有半數消費者都選擇自認倒霉,歸根到底就是維權成本高。而調查中,六成多的受訪者認為應該加大處罰力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也進一步說明提高懲罰性標準受到大部分消費者的認可。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
02
反方觀點
首先第一件事情,現行懲罰性賠償標準在2013年提升,近年來細化后已有卓著成效,我方并不否認這一點。但若進一步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其帶來的好處是否為同比增長尚不可知,所帶來的壞處卻百弊叢生。
因此,若今日我方論出進一步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所帶來的弊害比利好更多,即為我方證得。我方立場為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標準不應進一步提高,將從以下兩大論點展開。
首先,現行法律和整個配套懲罰措施已具備充足的威懾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賠償金額為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三倍,最高五百元。司法實踐中,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185條,可根據侵權情節在法定范圍內調整判罰倍數,凸顯了法院自由裁量權的實踐運用。國家發改委發布,規劃到2025年通過失信聯合懲戒推動整改率超70%。2024年,上海市監局數據顯示食品類違法案件同比下降27%。
由此可見,現行標準在實現懲戒不法商家、維護市場秩序這一核心目標上,已然發揮出了強大的作用,并不需要通過進一步提高標準來強化效果。
其次,進一步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會帶來諸多負面效應。
第一點,從企業發展層面而言,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會給企業帶來沉重打擊,尤其對占市場主體90%的中小企業沖擊巨大。以嬰幼兒奶粉行業為例,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2019年調研顯示,實施“十倍賠償”后,區域中小品牌倒閉率上升27%。這不僅為企業帶來了寒冬,更間接影響到了消費者。實施“十倍賠償”后,頭部品牌平均提價18%,這直接導致低收入家庭消費量下降13%;中小品牌倒閉,市場集中度提高,消費者選擇大幅減少,某些行業壟斷加劇,不利于市場良性穩定發展。
另外,根據合規管理異化機制,企業為應對懲罰性賠償的嚴格責任原則,不得不構建多層嵌套的合規體系。典型制造業企業法務部門規模近五年擴張2.3倍,合規管理成本占營收比重從0.8%攀升至2.5%。這種防御性資源配置導致戰略決策流程延長40%-60%,錯失市場機會成本年均增加7.2%,不利于企業發展。
綜上所述,現行懲罰性賠償體系在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生存需求之間找到了精妙的平衡,在警戒企業、維護市場環境方面已經發揮出了良好的作用。而進一步提高標準,只會增加企業負擔,減少創新創業意愿,提高消費者消費成本,抑制市場活力,導致就業機會減少、經濟發展受阻等一系列嚴重問題。
經綜合權衡,進一步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所帶來的必然弊害遠遠超過了其可能帶來的益處。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標準不應進一步提高。
02
現場觀點
PART-01
支持正方
我是支持正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2013年頒布的,距今確實是已經過了十幾年的時間,在這期間通貨膨脹的因素也確實是不得不考慮的。就這一點,我認為是需要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的;第二,大家剛剛忽略了一個問題,這個條款有前提“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時候…”,那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就說明他的主觀是有惡意的。
回應一下反方剛剛說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問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賠償金額最低是500元。以現在通貨膨脹的標準,最低500元,隨便出去買一個什么東西,這個成本相對來說是比較低的。這500元和罪責刑相適應這一條對應來說,是偏低的。
PART-02
支持反方
我是支持反方觀點的,雖然我作為消費者也是很厭煩購買到假貨,但我覺得解決這個問題不是非得通過提高賠償標準來處理。
維權成本高是這個領域的痛點,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必要的假貨檢測費用是可以作為合理的維權費來進行主張的。如果一味的追求通過懲罰賠償標準,難免也會催生利用這個規則牟利的灰色產業鏈,從而誘發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影響整個社會的誠信問題,也會引發大量的訴訟問題。同時,高額賠償也可能會導致判決的落空,從而損害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我認為不一定要通過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而是要完善行政機關的監管機制,加強源頭的治理和企業合規的引導,從源頭去解決問題。反方有提到一點,懲罰應該是一種手段,而不應該作為一個目的去解決這個領域的問題。
03
點評嘉賓觀點
黃雪怡女士
中國電子商會電商專委會副秘書長
消費保數據研究院院長
作為長期從事消費維權領域跟消費數據打交道的從業者,我時常在后臺看到兩組數據,一邊是不斷攀升的消費投訴量,一邊是投訴維權的放棄率,這組矛盾提醒我們消費者的維權保護不僅是法律的問題,更是社會信任的修復工程。我認為今天的辯題本質是在追問,法律究竟該用多大的痛感來矯正市場的失靈?法律如何在懲戒與包容之間尋找動態的平衡?我從三方面跟大家進行分享:
第一,現行標準面臨三重的失衡。1.成本收益的失衡;2.維權動力的失衡;3.技術能力的失衡。有關維權動力的失衡,跟大家分享一組數據,2024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176萬件,我們消費保平臺受理投訴145萬件,根據消費保及全網輿情監測系統的數據統計,500元以下小額糾紛在消費投訴中占比超過55%,然而整體的解決率僅有36%。由于這類案件金額較低,很多消費者在權衡時間和精力的投入之后,最后未能積極的推進投訴維權,使得解決率目前是處于偏低的狀態。我本人也是,作為長期從事消費糾紛調解的人員,我日常也會遇到非常多消費的問題,像很多金額小的其實我自己也會懶得去投訴。這是有關維權動力失衡的失衡點。
第二,提高標準需要解決的深層矛盾。
1.賠償的倍數與舉證責任的匹配性。假如現在將賠償的標準提高到五倍,但是消費者仍需自行舉證經營者的主觀惡意。這就會可能導致標準的空轉。建議這一點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行過錯推定的原則。
2.懲罰力度跟企業規模的適配性。對于營收百億的互聯網巨頭,適用三倍賠償對他們有可能是隔靴搔癢,但是對一些街邊的小店可能就是滅頂之災。這里建議可以探索梯度的賠償標準,比如借鑒歐盟對于企業按照企業規模設定賠償上限,像營收跟利潤的比值,這樣既避免了中小微企業因為過高的額度而破產,同時也會對大企業形成有效的約束。
3.法律威懾與創新容錯的平衡性。這里也有非常多案例,某個硬件初創企業因為產品的描述不謹慎,就被索賠了金額十倍的賠償。但是之后這個企業就破產了。這里僅是我們需要為非惡意的過失保留容錯的空間。
破題的方向:如何構建精準的懲罰體系?
第一,數據賦能監管。
比如,浙江市場監管部門建立的預付卡“跑路”預警模型,通過經營數據波動自動觸發保證金的凍結,這就將事后索賠轉為事前預防。我們深圳經濟特區從2024年元旦開始實行了《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于預付卡的“跑路”,包括“一老一小”的保障都有更嚴格的規定,這也是我們深圳的一些先進舉措。
第二,賠償金社會化的使用。
這里可以借鑒德國的經驗,將部分懲罰性賠償注入消費者集體權益基金,用于支持公益訴訟和技術反欺詐的研發,減少個人濫訴的牟利動機。
第三,信用懲戒的協同。
對于反復欺詐的企業,除了經濟的處罰以外,更應該通過信用評級下調,限制其貸款、投標資格,形成多維的威懾。
最后,需要回歸法律的溫度與刻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終極使命不是讓企業不敢犯錯,而是引導市場不必犯錯。當我們討論懲罰性賠償標準的時候,本質上是在尋找一個黃金分割點,它既要有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刻度也要有保護創新火種的溫度,既要依靠法律的剛性約束也要善用技術的柔性治理。最好的消費者保護,不僅是提高賠償的標準,更是重建市場信任的生態。
編輯 | 非魚
來源 | 民斷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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