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首次明確合同解除后預付款的返還規(guī)則,區(qū)分消費者與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情形,在退款金額計算、利率確定等方面作出差異化規(guī)定,填補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細則空白。即日起,南關法院將通過系列真實案例,帶您解讀新規(guī)要點,防范消費風險。
典型案例(三)
未上的健身課不能退款?
法院:退!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范某向某健身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微信轉賬繳10,000元報名70節(jié)健身課程并簽訂《某健身工作室會員合同》,在報名時,健身公司告知范某購買的為預付費課程,按實際上課時長扣除對應學時,上課時間無期限限制,后健身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自行添加課程期限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止,范某隨即也詢問健身公司為何添加期限,公司稱只是寫在合同上,實際上課期限不受限制,范某基于信任也未要求更改合同內(nèi)容。
繳費后,范某陸續(xù)消耗5學時,后因懷孕停止健身。2022年3月3日,健身公司因疫情管控停業(yè),直至5月29日才恢復營業(yè)。2022年5月,健身公司通知范某去上課,范某回復因懷孕無法參加培訓。2022年7月,健身公司店鋪搬遷新址,而范某當初選擇該健身公司報名的主要原因是地點離家近,因新址離家太遠,且范某因照顧哺乳期的孩子實在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范某要求解除合同實屬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故請求健身公司退還剩余課時學費。遭拒絕后,范某只能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1.消費者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費?
2.在確定應退還預付款本金金額時,剩余預付款如何計算?
法院判決
辦案法官姜思審理后認為,案涉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消費者與商家均應依約全面履行義務。但商家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更換營業(yè)場所,給范某接受服務造成明顯不便。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款、第五百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法官對消費者要求解除服務合同、退還剩余預付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在確定應退還預付款本金金額時,法官根據(jù)消費者保留的截屏信息,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剩余金額作出認定:
健身公司對于未能提供的服務,應當退回預付款。鑒于范某在懷孕之前一直未及時行使權利,要求全額退還剩余課程,有違公平原則。因健身公司表示70節(jié)課課程原價21000元,給范某按特價課程收取10000元,故本院酌情按原價300元一節(jié)予以扣除。故健身公司應退還范某10000元-300元×5節(jié)=8500元。
新規(guī)速遞
1.破解消費者維權困境,明確法定解除權邊界
預付式消費中,經(jīng)營者擅自遷址、轉讓債務或超售服務導致消費者無法履約的情形頻發(fā),但此前法律對解除權的具體情形缺乏細化。《解釋》第十三條通過四類法定解除情形填補空白,比如本案情形,依據(jù)《解釋》新規(guī),法院可直接依據(jù)場所變更條款判決退款,無需再審查經(jīng)營者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處于信息與議價能力雙重弱勢地位。《解釋》第十三條通過情勢變更規(guī)則的特殊適用矯正失衡:消費者因健康等客觀原因無法繼續(xù)履約時(如突發(fā)疾病無法健身),可協(xié)商變更或解除合同,避免“強制消費”。此規(guī)則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原則向消費者傾斜適用,突破傳統(tǒng)商事合同中對“商業(yè)風險”的嚴格限定。
2.確立過錯責任原則,平衡合同雙方利益
《解釋》第十九條的核心在于區(qū)分退費責任原因,明確“因消費者原因解除合同時,按原價計算已消費部分”的規(guī)則,與第十八條(非消費者原因按折扣價退費)形成互補體系。
矯正利益失衡:若消費者單方解約(如主觀放棄服務),經(jīng)營者提供的折扣或贈送金額本質(zhì)是基于長期履約預期的讓利。若按折扣價退費,經(jīng)營者可能因消費者提前解約而承擔額外損失。例如:消費者以1萬元購買原價1.5萬元的健身年卡(享受6.7折),中途解約時若按折扣價計算已消費部分,經(jīng)營者實際收入低于成本。第十九條要求按原價(1.5萬元)折算已消費金額,避免經(jīng)營者因促銷反受損失。
尊重商業(yè)邏輯:經(jīng)營者通過折扣吸引預付消費是市場常見模式,該條款保障其合理預期利益,防止消費者濫用優(yōu)惠后隨意退費。
來源:長春南關區(q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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