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論文被拒的挫敗感淹沒學術理想時,你是否也期待過“大神改稿包過”的救命稻草?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揭開了論文潤色服務背后的行業暗礁——所謂的“學術大牛承諾”竟是精心設計的法律陷阱!當科研焦慮遇上商業騙局,這場知識付費的羅生門里究竟藏著多少不為人知的秘密?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楊某在小紅書上聯系某電子公司表示想找一位“博士水平”的老師修改論文,楊某向某電子公司提出論文修改的具體要求,某電子公司表示同意,并告知楊某價格并表示會免費修改到滿意為止。
后楊某通過某電子公司發送的淘寶平臺鏈接,進入某軟件工作室的淘寶店鋪,下單了店鋪商品“ppt 制作代做美化修改工作設計”。
楊某通過支付寶支付4,000元,并將論文初稿發給某電子公司,后楊某收到某電子公司發送的修改版論文,發現修改的論文水平無法達成預期效果,且存在大量字詞和標點的基礎性錯誤,楊某以某電子公司修改水平與所承諾不符為由拒絕繼續修改并要求退款。
二
裁判結果
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論文修改系論文寫作過程中的必備環節,論文修改能力也是期刊發表的必備能力之一,案涉論文的修改不限于言語表達、論文格式等形式修改,更涉及論文內容等實質性修改,楊某和某電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學術誠信和公序良俗原則,擾亂了正常社會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楊某和某電子公司、某軟件工作室之間的服務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楊某主張解除案涉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楊某要求某電子公司、某軟件工作室全額退還費用的訴訟請求,楊某與某電子公司、某軟件工作室對于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之規定依法予以調整,僅支持部分退費。
三
典型意義
當前,網絡平臺上以“論文輔導”“碩博團隊”“包過盲審”“職稱評定”為宣傳點的機構激增,實際提供論文代寫、修改服務的現象頻發,此類服務打著“潤色優化”的幌子,實則為學術不端行為提供溫床,部分代改機構與數據造假、抄襲洗稿等黑色產業鏈掛鉤,導致學術成果失真,影響科技創新生態。
司法判決不僅是對個案的處理,更是通過法治手段重塑學術倫理的關鍵舉措,通過司法權威樹立學術紅線,保障其他學生通過正當努力獲得評價的公平環境,對構建誠信社會具有深遠意義。
來源:產業園法庭
編輯: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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