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階段有哪些情況不認:
第一種情況就是沒做過的事情堅決不認;
第二種情況你認為沒有充分的證據,來指控你構成犯罪,也不需要認;
第三種情況關于主觀明知的這個推定,如果你沒有這種想法,千萬不要誘導的去回答了這個問題。
最后一種情況,有的案件情況非常特殊,如果你在公安階段早早就把罪給認了,比起你到下一個階段去認這個罪,可能就是起訴跟不起訴的區別了。再就是案件到了檢察院階段,哪些情況先不要去做認罪認罰?除了剛開始說的那幾條之外,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個是認罪不認罰,我認為只要給我判十個月,你給我兩年我就不認。
第二種情況,指控的數額有差別的,我認為自己獲利就是8000塊錢,你現在要我認2萬塊錢,那我不認。
第三個涉及到犯罪人員人數的問題,比如說介紹賣淫,證據上指認我兩個人,你現在要我認六個人,我不認。
第四種關于案件定性的問題,你想讓我認罪認罰做盜竊罪,但是實際上只是職務侵占罪,不能認。
如果說沒有考慮好,就急急忙忙的把認罪認罰給簽了,量刑建議一出來送到法院就沒有后悔藥吃了,法院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95%以上,如果簽了認罪認罰之后,到了法院你再去找律師,可能變化空間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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