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醫療糾紛時,有時候會遇到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那在這種情況下,應以何種途徑為主導,又會出現怎樣的局面呢?政訊通·全國健康產業調研中心監督員為大家進行相關政策解讀。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這樣的規定主要是避免重復處理造成的資源浪費。醫療事故爭議往往涉及復雜的專業問題,多頭處理勢必增加社會成本,還可能導致處理結果的混亂和沖突。行政認定與司法判決存在差異,如果兩者同時進行,很可能出現不一致的情況,這無疑會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在面對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選擇最為合適和有效的解決方式。同時,衛生行政部門在終止處理時,也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告知當事人相應的訴訟權利和時效,確保程序轉換的順暢銜接。
總之,在面對醫療事故爭議時,我們應當理性選擇解決路徑,遵循相關規定和程序,確保爭議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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