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自訴的提起和受理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自訴的提起和受理】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自訴案件的起訴和受理的規定。
1979年刑事訴訟法在立案一章沒有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作出規定,即對自訴案件的立案、受理沒有作出規定。為了強調并加強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本條。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應當進行偵查的公訴案件的立案偵查,由于自訴案件無需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因而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直接受理也是一種特殊意義的立案。關于自訴案件的審理,刑事訴訟法在審判一編中有專章規定,同時在本章對自訴案件的立案和受理作出規定,體現了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合法權利的保護。
根據本法規定,“自訴案件”是指“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作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報案或者控告,請求有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啟動刑事訴訟程序,追究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則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自訴案件中被害人的訴權,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剝奪。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自訴案件被害人訴權的行使,及時受理被害人提起訴訟的案件。
同時,根據實踐中有的自訴案件被害人往往因受到犯罪行為侵害而死亡、喪失行為能力,不能行使起訴的權利的實際情況,本條明確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對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這一規定有利于懲罰犯罪分子和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主要是指由于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失去以自己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同時也包括被害人在案件發生后,因其他原因死亡或者本來就無行為能力的情況。如被害人因病去世、先天智力不足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案件管轄等有關規定受理,不得推諉。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對于被害人提起訴訟的屬于自訴范圍的案件,都應當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受理。受理后,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處理。
執行本條規定,應當注意區分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的界限。凡不屬于本法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轉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按公訴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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