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抵押權人在訴訟中未主張抵押權,能否在破產程序優先受償?
若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并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抵押權仍存續,抵押權人可在破產程序中主張優先受償權。
閱讀提示:
如果抵押權人在訴訟中并未主張抵押權,能否在破產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已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的,若無其他法定消滅事由,抵押權當然繼續存續。
案件簡介:
1、1999年,沙坪壩支行與渝州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經法院調解,確認渝州公司償還借款本息,沙坪壩支行對渝州公司房產享有抵押權。之后,沙坪壩支行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查封渝州公司房產。
2、2019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渝州公司破產申請,渝州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沙坪壩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并主張對案涉房產的抵押權優先受償。
3、之后,金材公司因破產債權確認糾紛起訴沙坪壩支行和渝州公司,認為沙坪壩支行對案涉房產的抵押權已經消滅,不應主張抵押權優先受償。
4、2021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沙坪壩支行抵押權有效。金材公司不服,認為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5、2023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金材公司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沙坪壩支行對案涉房產的抵押權是否已經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無論是適用《物權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不影響案件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抵押權人沙坪壩支行提起前案訴訟后,于1999年取得生效民事調解書,并于2000年進入執行程序。前案所確認的法律事實為主債權的相關事實,即并未涉及抵押權消滅與否問題。本案為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即抵押權人沙坪壩支行在破產程序中主張其抵押權優先受償,爭議的法律事實為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是否存續。故本案可適用2000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以及在后的《物權法》。《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比較可見,上述關于抵押權存續期限規定之區別僅為前者比后者多二年,因本案沙坪壩支行于2020年在破產程序中主張抵押權優先受償,故即使只能適用《物權法》亦不影響案件處理。
2、沙坪壩支行依法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又在法定的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其抵押權并未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上述《物權法》規定和《擔保法解釋》規定可見,抵押權存續期間取決于主債權,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期間內行使抵押權。該受法律保護的期間,在主債權未經生效裁判確定之前,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當主債權經生效裁判確定后,為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即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已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的,若無其他法定消滅事由,抵押權當然繼續存續。本案中,沙坪壩支行依法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又在法定的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其抵押權并未消滅。2019年一審法院受理渝州公司的破產申請,沙坪壩支行也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了債權,并主張抵押權,二審判決對此予以確認,并不存在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
3、金材公司只能就案涉房屋扣除抵押權的剩余部分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不能直接要求將房屋過戶。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案涉抵押權存續的情況下,關于金材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渝州公司將剩余460.6平方米房屋過戶的問題。首先,根據《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關于提請債權人會議審查財產狀況調查的報告》等證據,經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核定,案涉房屋面積共1652.49平方米。在扣除抵押權所對應的面積1285平方米后,尚余367.49平方米,而非金材公司主張的460.6平方米。其次,根據渝州公司管理人2020年6月30日出具的《債權審查報告》所載“對超出已設定抵押權部分面積所對應的房屋價款確認為優先債權,優先債權金額為778349.64元”內容,金材公司只能就該部分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不能直接要求將房屋過戶。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沙坪壩支行對案涉房產的抵押權并未消滅,金材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駁回金材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重慶金材建設物資有限公司、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壩支行等所有權確認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786號]。
實戰指南:
1、《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以及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屬于物權的一種,本身并不因訴訟時效的經過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護,但如果被擔保的債權因訴訟時效經過而成為自然債務,則擔保物權也不應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依法設立的抵押權是否受到人民法院保護的標準是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是否經過。
在本期案例中,沙坪壩支行依法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且在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后,沙坪壩支行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渝州公司申請了強制執行,使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因此沙坪壩支行對案涉房產的抵押權仍受人民法院保護。
2、在此,我們建議抵押權人在債務人逾期償還債務時,及時提起訴訟主張抵押權,避免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導致自身抵押權不受保護。如果抵押權人在主債權糾紛訴訟中并未主張抵押權,也可以在執行階段主張就抵押物優先受償。需要注意的是,在通過訴訟途徑確認主債權后,抵押權人需在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并持續跟蹤執行進展。若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抵押權人應當在債權申報期內及時主張抵押權優先受償。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案適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適用的是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債權人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就應視為抵押權人在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內行使了權利。
案例一:《張功軍、徐曉亮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3民終1115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只要債權人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就應視為抵押權人在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內行使了權利,抵押權人的權利仍應受到保護。在本案中,對主債權作出裁判的生效時間系2015年9月,按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為二年,債權人即本案被上訴人徐曉亮于2016年1月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即系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了強制執行,因上訴人張功軍在執行過程中未清償相應債務,故主債權仍在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內,相應地其抵押權也應當受人民法院的保護。
2、抵押權人雖然在審理主合同時沒有主張抵押權,但是只要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抵押權人仍然有權單獨就抵押合同主張抵押權。
案例二:《南豐縣振豐包裝有限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別除權糾紛案》[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贛10民終601號]
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抵押權人雖然在審理主合同時沒有主張抵押權,但是只要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抵押權人仍然有權單獨就抵押合同主張抵押權,人民法院在處理抵押物時也有義務保障抵押權人對抵押權變現價值的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三條也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因此,未在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主張以抵押權實現債權,并不影響被上訴人在執行階段主張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2.02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大量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多次成功爭取法院支持客戶訴訟請求、二審改判等結果,得到眾多客戶的一致好評和肯定。在保全與執行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了大量難度較大的執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間,在一周內代理客戶保全被告數億現金;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凍結企業工商信息;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已經完成的拍賣行為;代理客戶成功阻擋申請執行人拍賣土地、廠房,最終爭取執行和解的圓滿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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