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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欠繳物業費被判強制執行,物業公司催繳原本是很正當的行為,但因私自張貼業主個人信息,卻引起了不必要的糾紛。
基本案情:業主訴物業泄露個人信息
2023年2月7日晚,和諧物業在重慶市榮昌區某小區電梯內張貼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為和諧物業,被申請人為廖某某、張某某,被申請人處列明了張某某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請求事項為要求業主廖某某、張某某繳納物業服務費、電梯費、公共能源費及訴訟費共計2178.3元。申請人處有和諧物業公司蓋章,落款日期為2023年2月2日。
小區其他業主發現后通知了張某某,張某某次日與和諧物業溝通要求撤下強制執行申請書。溝通無果,張某某鄰居撕下申請書,隨后張某某以物管泄露個人信息為由報警。警察與和諧物業打電話溝通后,向張某某出具了一份案事接報回執,告知張某某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生效判決:物業被判賠禮道歉
經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如下:
本案中,被告和諧物業將強制執行申請書張貼于小區一電梯內,申請書列明了原告張某某個人信息,導致原告個人信息被泄露,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被法律否定性評價。
被告和諧物業抗辯系公司員工為收取業主物業費而張貼,但申請書落款處加蓋有被告和諧物業公章,且催收物管費應當采取合法途徑,張貼含業主個人信息的申請書屬于違法行為,應由被告和諧物業承擔責任。
因申請書在原告發現的第二天已被鄰居撕下,被告泄露原告個人信息的行為在申請書被撕下時已經結束,被告也未在其他地方泄露原告個人信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立即刪除本小區(華盛春天)或其他發布了原告個人信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泄露了原告個人信息,原告要求被告在本小區連續7日書面賠禮道歉(道歉信內容需經法院審核),本院予以支持。
同時,被告張貼的申請書列明了原告個人信息的其他內容,并未虛構或歪曲事實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原告也未舉證證明張貼申請書對原告造成了不良影響,故原告請求被告消除影響,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僅在小區一個電梯內張貼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從原告發現到鄰居撕下不足一天時間,原告的個人信息并未大面積長時間被其他人得知,原告未舉證證明因個人信息被泄露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十一)賠禮道歉。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業主信息資料,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業主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業主信息。
【專家觀點】: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人使用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相關信息,應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不得侵害業主或使用人的個人信息權益。物業費催繳雖是物業工作人員的工作之一,但在過程中也務必注意方式方法,切莫逾越法律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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