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恢復執行的,執行和解協議已經的履行部分應當扣除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在執行程序中,執行和解協議往往作為當事人之間化解糾紛、達成和解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履行情況直接關系到執行程序的進展和當事人的權益。然而,在執行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可能導致執行程序的暫停或中斷,當恢復執行時,已經履行的部分執行和解協議是否應當從后續的執行標的或金額中扣除?本文通過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
案情簡介
一、株洲中院作出(2014)株中法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某管理有限公司應在最后還款日2014年10月10日前向宋某、魏某、謝某共計支付39904864.40元。
二、因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調解書履行付款義務,宋某、魏某、謝某向株洲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在株洲中院執行過程中,宋某、魏某、謝某與某管理有限公司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1、雙方同意將某管理有限公司開發建設并享有四十年經營權和所有權的某商場女裝批發市場負一層未抵押和轉讓的60個商鋪抵償給宋某、魏某、謝某,清償部分債務30288500元;2、將某管理有限公司開發建設并享有四十年經營權和所有權的某商場女裝批發市場負二層A、B、C區建筑面積700平方米的商鋪作價9616364.40元抵償給宋某、魏某、謝某。
四、某商場女裝批發市場負一層的60個商鋪已自動履行完畢。宋某、魏某、謝某與某管理有限公司對某商場女裝批發市場負二層A、B、C區建筑面積700平方米的商鋪因發生爭議而未能履行。
五、宋某、魏某、謝某向株洲中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六、株洲中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裁定恢復對原執行依據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即共計應支付本金39904864.40元,扣除已交付的商鋪作價抵償了30288500元,裁定劃撥(凍結)其余尚未執行到位的本金及利息。
七、某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請復議。湖南高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湘執復14號執行裁定,駁回某管理有限公司復議申請。
八、某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訴。最高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執監560號裁定,駁回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恢復執行后,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部分是否應當扣除?最高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執行法院出具裁定進行了確認。后執行和解協議并未完全履行。株洲中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對原執行依據的執行,責令被執行人某管理有限公司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考慮到管理有限公司通過負一層60個商鋪抵債已清償30288500元,株洲中院在恢復執行時,扣除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裁定該案尚需執行的本金為9616364.40元及相應利息,并無不當,故駁回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訴請求。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七條的規定,恢復執行后,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部分應當依法扣除。
2.在執行和解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履行標的、方式等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進行部分變更,同時對強制執行的財產范圍進行約定。執行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選擇,對約定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在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期間,執行法院作出恢復執行通知書,在該協議未被確定無效或撤銷的情況下,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部分應當依法扣除。(見延伸閱讀案例1)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第十七條 恢復執行后,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部分應當依法扣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本案執行依據為株洲中院(2014)株中法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執行法院出具裁定進行了確認。其中,負一層的60個商鋪作價30288500元,某管理有限公司交付申請執行人宋某等三人抵償債務。后由于某商場市場負二層一直在建設中,某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約定的最終抵債交付期限將負二層部分抵債商鋪交付給宋某等三人。后雖某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關于履行(2014)株中法執字第131-2號執行裁定書的方案》,但雙方當事人對抵債商鋪面積、價格等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執行和解協議并未完全履行。株洲中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對原執行依據的執行,責令被執行人某管理有限公司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上述調解書確認某管理有限公司應付宋某等三人39904864.40元,某管理有限公司通過負一層60個商鋪抵債已清償30288500元,株洲中院在恢復執行時,扣除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裁定該案尚需執行的本金為9616364.40元及相應利息,并無不當。
綜上,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年修正)第71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訴請求。
案件來源
某管理有限公司、宋某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執監560號
裁判規則:在執行和解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履行標的、方式等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進行部分變更,同時對強制執行的財產范圍進行約定。執行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選擇,對約定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案例1: 某開發公司、某開發公司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等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443號】中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本案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達成書面執行和解協議,并共同提交給執行法院。在執行和解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對履行標的、方式等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進行了部分變更,但通過協議第二項具體內容看,雙方并未放棄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且對強制執行的財產范圍進行了約定,對此,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執行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選擇,對約定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此外,根據執行和解協議第三項內容,當事人仍需基于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結果,確定剩余部分協議債權的償還金額及方式。綜上,結合本案實際,在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期間,執行法院作出恢復執行通知書,在該協議未被確定無效或撤銷的情況下,要求被執行人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全部內容,有失妥當。廣西高院認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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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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